面对学生
老师们不再举“戒尺”了,因为风险太大
一些教师只授知识,而不敢管学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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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缺失以及“校闹”现象,1月15日,湖北省人大代表、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建言,尽快制定《湖北省中小学管理条例》,赋予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合法保障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依法维护教学秩序,推动依法治教。
周洪宇(图/湖北民进)
“医闹”“校闹”
都是漠视法律漠视规则的表现
在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是天经地义的事,比如罚站、面壁等等。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加强,家长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导致教师对学生罚站不敢罚久,批评不敢说重,这是不少中小学教师的普遍反映。
因此出现了一些教师只授知识,而不敢管、不愿管学生的现象。湖北省人大代表周洪宇建议尽快制定《湖北省中小学管理条例》,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
周洪宇说:“现在再不提出来,实际上对学生的发展是不利的。教师他是按照国家的要求来培养教育学生的,这是他的职责所在。”
周洪宇认为,近年来教育“惩戒权”和“校闹”事件,折射的是在目前中小学教育管理中缺乏法律规章制度,学生犯错教师没有法律赋予的惩戒权,导致教师不敢管成为普遍现象。
周洪宇说:“我认为不管是这种“校闹”还是社会上出现的“医闹”,都是一种漠视法律漠视规则的一种表现。而我们的教育它是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要用法治思维去处理这些事情的,形成一些法律的一种机制,该用的就要用。”
明确“惩戒权”的边界
才有助于消除家长的担忧
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适当行使惩戒权,既是老师的基本管理权,也是老师的责任和义务。但也有学生家长担心,惩戒权会不会成为一些老师体罚学生的借口呢?
有学生家长表示:“我听到这个词,第一反应作为家长当然是赞成的,对于小孩的教育老师要有一定的惩罚也好、小教育也好,还是我们所希望的,但是我们有个担心,这个‘惩戒权’怎么来掌握尺度?”
对此,周洪宇认为,“惩戒权”是很好确定其边界的。
周洪宇说:“赋予教师拥有教育的“惩戒权”决不能成为体罚学生的借口,这里面就要明确什么是教育的惩戒权,边界在哪里,那些是教育惩戒的内容和形式,哪些不属于他不能过度。明确了边界才有助于消除家长的担忧。”
周洪宇建议,应当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全面融入中小学教育活动中,要从教育的规律出发,创新学校治理机制,一定的惩戒权可以合法保障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维护教师尊严、并且能起到依法维护教学秩序,推动依法治教的目的。
周洪宇说:“什么是教育惩戒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一切要通过法律来把它明细化,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学生、家长、教师各方的权责,要依法建立一个教育的保障机制和校园的安全联动机制,最终那就是要维护我们的教学秩序。”
2017年初,青岛出台《办法》
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
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早在2017年初,山东青岛率先在全国实施《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中小学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洪琪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惩戒是教育的重要内容形式,是学校维护正常校风校纪和管理的重要保障。主要目的是通过惩戒让学生认识错误,纠正错误,本质上同激励、表扬等方式是一样的。
王洪琪说:“惩戒不等于体罚。教育惩戒至少要遵守以下几点原则:一是目的正当,教育惩戒是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二是教育为主,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三是措施合理,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四是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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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记者 | 央广记者 王志刚、左艾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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