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发布

2019-10-24 16:23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发布 夫妻及近亲不得为同单位上下级

10月23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的基本原则、回避种类、适用范围、权限程序、管理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指定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这些亲属关系适用《规定》

《规定》指出,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其他亲属关系。

“一高一低”低回避

平级回避看情况

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在接到本人申请后,应听取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并在1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应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岗位等级不同的一般由岗位等级较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相同或者岗位类别不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规定》还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回避规定要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外请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等工作时,对于其中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履职活动,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规定》补充了事业单位管理中

亲属关系回避制度的空缺

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2号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共10章44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但《条例》中尚无关于岗位回避的规定。新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补充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管理中亲属关系回避制度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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