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叶超:乡村日常生活转型与环境治理

2021-11-18 12:35   《学习与探索》   范叶超

根据国内环境社会学界较为主流的解释框架,中国乡村环境恶化与当代中国社会的急剧变迁有关,包括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科技进步等在内的现代化进程给乡村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变,变迁中以及变迁后的乡村社会与其所处的生态环境间难以重新建立一种协调的关系,这是许多乡村环境问题的根源[1]。过去十多年间,国家不断加大乡村环境治理力度,试图扭转乡村环境快速恶化的局面,改善乡村环境质量。应当说,这些努力在解决以工业污染和破坏为典型的许多外源性乡村环境问题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那些从外部扩张到乡村、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却伴有明显负面环境后果的社会过程终于得到了有效约束。但当环境治理涉及那些植根于乡村内部社会生活中的环境问题时,治理难度明显加大了。研究表明,近年来由国家推动的环境治理项目在尝试解决一些与乡村日常生活相关的环境问题(如面源污染、生活垃圾、草原沙化等)时,大多遭遇了不同形式和程度的挫败,而未能触及乡村日常生活本身的改变是这类环境治理未能取得显著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2]。

有研究者悲观地感叹,当代中国乡村已彻底堕入了现代化的“陷阱”,即便乡村居民环保意识提升了,也几乎不太可能为了环境保护的目标而主动放弃现下不可持续的日常生活[3]。日常生活的社会学研究表明,日常生活是最基础、最稳固的社会生活,通常不易变迁,难以撼动。日常生活的概念本身预示着常态性,人们往往不会特意去反思日常生活,而习惯将其视为“理所当然”,因而会不自觉地排斥任何日常生活层面的较大调整[4]。日常生活的这种“不变”特质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治理那些与之相关的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对治理成效的取得构成约束。那么,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大多数社会成员都习以为常、相对稳定的日常生活可能在什么样的条件或作用机制下发生变迁?再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凭借恰切的制度安排或治理策略使得乡村日常生活朝向有利于环境改善的目标发生根本转变,或者说乡村日常生活的可持续性转型(sustainability transition)何以可能?这些正是笔者试图要回答的问题。

一、实践论视野下日常生活的可持续性转型

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日常生活可持续性转型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尚缺乏一个可借鉴的成熟理论框架。鉴于此,笔者尝试从国外环境社会科学的相关理论中汲取灵感。由弗兰克·吉尔斯(Frank Geels)等一众荷兰籍学者提出的多层次视角(multi-level perspective,简称MLP)提供了可持续性转型的一个经典分析框架[5]。MLP将可持续性转型理解成那些具有更优环保效益的技术在一个社会中成功取代旧的技术安排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是宏观社会层次的图景(landscape)、中观社会层次的体制(regime)以及微观社会层次的小生境(niche)在动态演化中相互作用、彼此增强的结果。具体而言,在一个社会中获得广泛应用的技术总是与特定的生产、市场/用户偏好、科学、文化、政策相勾连,它们之间呈现出“锁定效应”,共同构成了中观社会层次持续再生产且相对稳定的体制;体制的演进总是嵌入在宏观社会层次的图景中,它包括环境变化、人口演变、政治意识形态、社会价值观和宏观经济模式等一些长时段的变迁过程;在微观社会层次,新的技术也在诸如研发实验室、受资助的示范项目、小众市场等一些所谓的小生境中不断被开发出来,并总是努力去改变现有技术嵌入的体制。基于MLP的分析框架,宏观图景变迁对中观体制的再生产造成压力,体制的稳定性被撼动,这为微观小生境中发展成熟的、新的可持续技术突破和重构现有体制创造了契机,可持续性转型由此得以发生。

MLP称得上是可持续性转型领域目前最受欢迎的一个理论框架,已被广泛应用于分析能源、交通、用水、食品、农业等诸多日常生活领域的可持续性转型现象。与此同时,围绕MLP的争论也从未间断过,相继有许多学者基于不同理论立场对该视角提出了批评[6]。其中,实践论(practice theories)对MLP的批评最为彻底。

实践论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基于广泛学术争鸣逐渐发展出来的一个社会理论范式,在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界颇具影响力。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和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被公认是实践论的两位重要奠基人,他们基于马克思、海德格尔、维特根斯坦等先哲的实践思想提出第一代实践论,主张立足实践的原则来重新认识社会生活,以超越社会理论中的主客体二元对立问题[7]。沿着吉登斯和布迪厄的思想线索,一批西方理论家先后投身到实践论后续的建构中,并取得了相当丰富的研究成果。实践论的核心论点是:第一,社会生活主要是由各式各样的实践构成的,它们是“开放性的、时空性的那些有条理的做的与说的(organized doings and sayings)之集合”;第二,构成社会生活的不同实践间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会相互串联并组合成一些实践复合体;第三,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要么是由实践复合体直接构成,要么植根于这些复合体之中;第四,人的行动取决于一些不可言说的实践能力,也可理解为“实践意识”或“默会知识”[8]。

实践论对MLP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伊丽莎白·修芙(Elizabeth Shove)与戈登·沃尔克(Gordon Walker)从实践论的角度指出了MLP在分析单位选取上的不当问题。他们认为,MLP倾向于从供给侧的技术创新和引进角度解释可持续性转型,片面强调市场竞争与选择过程的重要性,这既忽视了需求侧的动态变化在转型中的作用,也将技术的社会嵌入与其社会扩散过程混为一谈[9]。另一方面,实践理论家西奥多·夏兹金(Theodore Schatzki)也批评了MLP的社会本体论(social ontology)缺陷。他指出,MLP从图景、体制和小生境三个层次来阐释社会现象,属于一种分层本体论。但实际上,小生境和体制描述的只是同一社会整体的不同内容或部门,它们位于连接过去和现在的同一空间中,也共享着相同的社会状况、制度和现象,应被看作同一层次;所谓宏观层次的图景描述的也不过是由实践构成的、更大规模的社会整体的部分元素、部门或实际测量特征而已[10]。概括起来,与MLP将体制作为关键分析单位不同,实践论主张以实践为分析单位,重点去探讨那些可持续实践(即具有更优环保效益的实践)是如何产生、延续和消失的,更适用于理解日常生活可持续性转型;相较于MLP对体制、图景、小生境之间纵向复杂关系的强调,实践论倡导扁平本体论(flat ontology),即基于横向的实践关系来认识不同规模的社会现象,将日常生活可持续性转型删繁就简为实践的动态演化过程。

从实践论出发,日常生活可看作是由一组相互关联的实践构成,日常生活的可持续性转型本质上是构成日常生活的实践(简称日常实践)的变迁,即日常实践朝向可持续性的演进过程。修芙等区分了实践的三种关键变迁机制,即实践元素的变迁、实践者的变迁以及实践间关系的变迁。首先是实践元素的变迁。任何实践的开展必然都涉及到物质(包括物、工具、基础设施等)、技能(包括知识和具身的技巧等)和意义(包括文化传统、预期和社会共享的意义符号等)三类元素,这些元素的流通会带动实践的变迁。其次是开展实践的实践者(practitioners)的变迁。实践只有被循环往复地开展才能够持续存在,一项实践的命运取决于它能否招募到能够且愿意开展它的实践者,故实践也会因实践者人数的变动而发生变迁。最后是实践间关系的变迁。实践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通常基于时间上的同步安排和明确的开展顺序而相互关联,并共同生产出特定社会需求(如水需求、能源需求、食物需求等),所以一项实践的变迁也会连带引起其他邻近实践的变迁[11]。

相应地,妮古拉·斯珀林(Nicola Spurling)与安德鲁·麦克梅金(Andrew McMeekin)提出可从三方面着手对日常生活可持续性转型予以政策干预:一是再造实践(recrafting practices),即改变现有实践涉及的相关元素以降低这些实践的物质密集性;二是汰换实践(substituting practices),即抑制那些不可持续的现有实践,以其他已有的或新的实践取而代之;三是调整实践间的关联方式(changing how practices interlock),即干预实践嵌入的整个实践系统,重塑那些看似难以撼动的社会需求,间接达成可持续性的目标[12]。

综上,实践论针对日常生活可持续性转型提供了一条更具综合性也更为简洁的新思路,同时还指明了政策干预的可行方向。接下来,结合一个研究案例,笔者将尝试考察实践论在理解中国乡村日常生活可持续性转型方面的潜力。

二、研究案例

本文选取的研究案例是一个闽西乡镇——溪地①的水土流失治理。溪地镇位于福建省西部Y市T县,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典型客家人乡村聚落,现共辖有31个行政村(204个自然村),全镇土地总面积约为275平方公里,其中约21.6平方公里为山地,农业生产在改革开放前一直是当地最重要的经济活动。据史料记载,历史上溪地境内曾经覆盖大片原始林。唐末宋初以来,随着客家先民数次大规模的迁入与定居,溪地原始林逐渐被砍伐殆尽,最终被人造次生林取代。至清末民初,溪地境内森林植被在多次社会动乱中遭到严重损毁,进而酿成十分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而“山光、水浊、田瘦、人穷”“不闻虫鸣”“不投栖鸟”的生态恶化景象也构成了老一辈溪地村民挥之不去的苦难记忆。

为应对生态环境危机,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在政府(包括民国政府和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人民政府)的主导下,溪地开启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水土流失治理历程。以1983年为分界线,大体上可将溪地水土流失治理划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主要是围绕迹地植被恢复展开,在国家大力动员下,当地干部民众曾组织了数次大规模的植树造林运动,但却未能取得显著成效;第二阶段,国家加大对溪地水土流失治理的各项投入,并将日常生活改造也纳入治理内容,水土流失问题终于获得有效控制。

溪地水土流失治理为我们探索中国乡村日常生活可持续性转型的发生机制提供了一个现实案例。笔者曾于2014—2016年间三次前往溪地开展实地调查,调查范围涵盖溪地的13个村庄。利用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的档案文件和汇编材料、媒体的相关报道资料,并结合深度访谈收集的资料,本文接下来将对该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三、溪地早期的水土流失治理与困境(1940—1982年)

(一)1940—1982年溪地的水土流失治理

溪地有计划的水土流失治理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中华民国政府在当地开展的一系列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工作。1940年12月,民国福建省政府下辖的福建省研究院承接了当年福建省经济建设计划中关于荒山利用、农田土壤改良和防治土壤冲刷的课题研究,以溪地为研究试点,在当地成立了一个研究防治土壤冲刷的科研机构,最初名为“福建省研究院土壤保肥试验区”,1944年更名为“水土保持实验区”。1947年8月,水土保持实验区与广东东江流域一家水土保持研究机构合并,再次更名为“农林部东江水土保持实验区”,该机构一直保留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

溪地水土保持科研机构自设置以来围绕水土流失治理在当地开展了一些示范工作,包括利用工程措施减轻水土流失的危害等级、筛选保土植物促进山岭植被恢复、教导村民合理开发荒地等。据1941年入职该科研机构的一名资深技佐撰文回忆,该机构于解放前在溪地境内部分水土流失严重的流域植树造林逾400多亩,开辟荒地利用示范场300亩,在许多山岭修建了大大小小的工程措施来缓解水土流失问题。这些带有科研探索性质的治理措施虽然只在溪地的局部山岭开展,在当时却确实取得了一定效果。由于时局动荡,加上长期经费短缺和人力不足等因素的影响,许多科研项目未能按照预期完成,新中国成立前溪地水土流失治理的这些努力整体上没能阻挡当地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

1949年,新中国成立,溪地水土流失治理也有了一些变化。这一时期的治理工作仍由驻扎在当地的上述科研机构主导,但该机构更名为T县水土保持工作站(以下简称“县水保站”),主管单位也由解放前民国中央政府农林部更变为T县政府,仍在溪地南市村设有驻扎办公地点。与前一阶段相比,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的运动式治理是新中国成立后溪地水土流失治理最主要的特征。

新中国成立初期,依据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1951年9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的《福建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通过重新确定林权,溪地境内山岭都被划分给农户。与此同时,为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县水保站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于1951年发出“家家造林,人人植树”的号召;次年,县水保站又在溪地境内发动了一场以“自采、自育、自造”(自己采集树种、自己培育苗木、自己营造林木)为主题的“三自”运动,在当地村民中再度掀起了植树造林的热潮;1954年,县水保站下辖的苗圃站开始大量培育树苗,并免费提供给溪地村民造林。

在依靠群众路线开展的造林运动背景下,溪地水土流失治理的确取得了一些实际成效。据官方文件记载,截至1958年,溪地境内共计植树造林6.36万亩,修建了60座水土保持土谷坊,并挖了16万多个水土保持鱼鳞坑。在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的综合治理结果下,不少山头长出郁郁葱葱的幼林,一些地方招来飞鸟山禽,溪地生态环境开始有了好转的迹象。但在1957至1958年“全民炼钢”运动中,溪地多年营造的幼林在很短时间内再次被砍伐殆尽、充作炼钢燃料,水土流失治理也随之陷入低谷。

1962年,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T县政府在恢复县水保站的基础上新成立了“T县兴修水利指挥部水土保持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水保办”),与县水保站共同主持溪地水土流失治理工作。除邀请福建省内一些高校科研人员前往溪地开展水土流失问题的实地勘察和治理技术指导外,县水保办还在溪地各村选拔村民培训水土保持的专门技能,进一步推广科学水土流失治理方法。在此期间,继续有大量溪地民众被发动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并再次取得一些成效。据官方文件记载,至1967年,溪地共累计修建了18座石谷坊,1172座土谷坊,长达552米的水平沟,612座山围塘,1600多亩台地、梯田,促进植被恢复共计38297亩。

1966年,随着社会局势变得动荡不安,溪地刚刚有起色的水土流失治理再次面临困境。一方面,县水保办、水保站无法正常运转,站内工作重心转为林苗经营,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实际上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另一方面,国家的失序状态也再次打乱了林权,溪地境内团伙性乱砍滥伐现象十分猖獗,刚刚人工新植的幼林也没能幸免于难。1966—1976年间,不仅所有治理计划都被打乱,溪地水土流失也加剧了。据不完全估计,这一时期溪地新增水土流失面积达19.9146万亩,占流失总面积的18.61%。直到1980年和1982年县水保站、县水保办先后恢复,溪地的水土流失治理才再次被提上日程。

(二)反思:什么导致了“造林不见林”的治理僵局

回顾1982年以前溪地水土流失治理的历程,无论是20世纪40年代的水土保持实验,还是新中国成立后的数次运动式治理,最终都未能有效解决当地水土流失问题。治理水土流失山岭涉及的技术其实并不复杂,通过利用人工造林促进植被恢复即可达到涵养水土的治理目标。事实也证明,溪地水土流失治理的困境主要不在于缺乏有效的造林技术,而是人工营造的幼林长期以来未及长成便遭到毁坏所导致的。造成幼林被毁的原因很复杂,1949年前的动荡时局和“文革”中的社会失序显然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笔者调查发现,未能严格执行封山育林政策也是导致早期溪地水土流失治理低效甚至反弹的关键因素。这是因为,治理水土流失除需人工造林外,还要配合实施封山育林,以隔绝人类活动对植被恢复的干扰。尽管当地政府部门曾多次宣布封禁溪地一些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岭,②但据资深水保工作人员讲述,封山育林政策在20世纪80年代前的治理中“只是一句空话”,从未被严格执行过。一项1963年的调查估计,当时溪地每天至少有2500个村民上山砍柴、割灌草、扒树叶,甚至对新植的幼松过度打枝、扯松针,结果严重削弱了水土流失治理成效,甚至加剧了水土流失问题。

溪地近十年来迭遭兵匪的扰乱,山上林木,早已荡然无存了。乡民愚昧,更不知加意保护,为着日用所需的燃料,自灌木茅草以至枯枝落叶,均被砍伐。(摘自民国福建省研究院土壤保肥试验区主任张MT于1942年在溪地的调研报告)

溪地地区的老山,不是没有森林资源的,我们的实地观察,山上尚有不少幼林,然而连同成林在内,群众乱砍乱伐破坏甚为严重。群众为解决烧柴,不仅砍树,而且挖树根,这将造成大面积的严重流失。(摘自1962年T县溪地水土保持站工作总结)

综上,溪地传统日常生活对森林资源的高度依赖(特别是对薪柴这种燃料类型的需求)驱使村民们经常上山破坏森林植被,导致封山育林政策无法真正落实,这是20世纪80年代前当地水土流失治理一度陷入“边治理边破坏”“年年造林不见林”“造林者也是毁林者”等僵局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对村民日常生活围绕薪柴的燃料需求模式加以有效干预,溪地水土流失治理很难取得实质进展。

四、重构日常实践:溪地水土流失治理的新局面(1983年至今)

进入20世纪80年代,溪地水土流失治理迎来重大转折。1982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对全国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工作方针和治理模式做了规定。同年9月,T县县委、县政府发出《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恢复县水保办工作,与县水保站继续共同主持溪地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1983年4月,时任福建省委书记前往溪地视察,就接下来的水土流失治理做了工作部署。同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同意T县溪地公社为全省治理水土流失试点的几个问题的批复》,将溪地列为全省开展水土保持的重要试验点,组织省农业厅、林业厅、水电厅、省水土保持办公室、省林科所、林学院、Y市政府和T县政府八家单位(简称“八大家”)来共同承担溪地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并承诺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从这一时期国家(包括国家的代理机构)出台的政策可以看出,溪地水土流失治理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位置上。

这一阶段,以造林种草为核心的“治山”工作仍是溪地水土流失治理的首要目标。并且,由于治理资金更加充足、上级下达的治理任务十分艰巨等原因,③溪地的造林运动较前一阶段声势要更浩大。自1983年起,当地水土保持机构多次广泛发动民众上山挖沟、造林,林业部门也利用飞机播种技术在溪地境内多次播撒草籽、树种,加快植被恢复。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将水土流失问题较轻的部分荒山承包给一些农户、企业进行林业经济开发,充分调用社会和市场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与此同时,为移除村民日常生活对山岭植被恢复的干扰、贯彻封山育林政策,新时期溪地水土流失治理的另一项重要目标被设置为改造村民的日常燃料需求。1983年起,当地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推动村民由烧柴改为烧煤,一场由国家发起的燃料改造运动在溪地正式拉开帷幕。

1983年以前,考虑到村民烧柴对水土流失治理的不利影响,政府部门在溪地也曾尝试推广过燃煤,却都无疾而终。据县志记载,1964年,T县人民委员会在溪地境内首次推广烧煤,但收效不大;1976年,在“群众烧柴已成严峻问题”的情况下,T县政府从邻县运进大量燃煤在溪地平价供应,最终效果仍不佳。1983年时任省委书记视察溪地后,同年下发的省政府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改造溪地以薪柴为主的生活燃料结构,大力推广燃煤作为新的燃料。此后几年间,溪地燃料改造取得显著成效。据T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1987年公布的数据,从1983年至1986年底,溪地全境有9530户农户改为烧煤,相当于每年节柴0.7624亿斤。1983年以来的这次燃料改造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笔者认为主要是得益于当地政府新实施的一些干预举措,这些举措大多围绕日常实践的重构展开,并且整体上顺应了实践的变迁机制。

燃料改造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其系统性主要体现在它涉及整个燃料系统的转型。如下页图左半部分所示,溪地围绕薪柴组织的传统燃料系统是由斫樵④、做饭、烧水三个相互关联的日常实践构成,薪柴的获取和消费是这个实践复合体持续再生产的一部分,其中,斫樵是一项燃料获取的实践,而做饭和烧水则是燃料消费的实践。溪地过去的燃料改造努力大多局限在对燃料获取实践的干预,而缺乏对与之密切相关的做饭、烧水等燃料消费实践的干预。结果,买煤虽然是一种已有的燃料获取实践,但却未能与溪地的做饭、烧水等燃料消费实践缔造关联,导致它一直游离在当地燃料系统之外,这也是1983年前燃料改造屡屡受挫的主要原因。与1983年以前相比,溪地新一轮的燃料改造瞄准的是整个燃料系统,除燃料获取实践外,燃料消费实践也被纳入政策干预范畴之中。大体上,溪地本轮燃料改造采取的思路是对实践间关联方式的调整,即将围绕薪柴组织的现有燃料系统改造成一个围绕燃煤组织的新系统,这又分别是基于汰换实践和再造实践两种干预策略来实现的:通过汰换实践,买煤取代斫樵成为溪地的主要燃料获取实践;通过再造实践,做饭、烧水两项过去与薪柴相关的燃料消费实践也发生相应改变,变得与燃煤相关(见下页图右半部分)。此次溪地燃料改造运动包括两类实践。

首先是通过汰换实践改造燃料获取模式,即引导更多村民放弃开展斫樵实践,转而开展买煤实践。一方面,自1983年起,在政府要求下,溪地各村都制定了《封山育林村规民约》《护林护草联防公约》,对上山打柴现象视情节严重程度规定了不同等级的处罚方案,由村干部和护林员共同执行,迫使村民放弃开展斫樵实践。

严禁在我村管辖区内砍树、打枝、割草、挖树蔸、铲草皮、毁林开荒等,违者一律没收实物并处以罚款,处罚标准如下:砍伐一棵林木罚款20~100元,一根树枝罚款2~5元,一担草罚款50元,凡砍伐超过5株的加重罚款,除罚款外并处杀猪一头、放电影一部,写书面悔过书张贴各家各户……(选自溪地南秀村《封山育林村规民约》)

图溪地燃料改造的基本思路

另一方面,当地政府还利用扶植政策培育买煤实践在资源和时间竞争中的优势。1983年,省政府决定每年拨款30万元专门用于溪地燃料改造的补贴。此后连续五年间,Y市政府每年安排从外地收购一万吨燃煤供应溪地。作为配套措施,T县水保局(原县水保办)还在溪地专门成立了一家燃煤公司,下设分销供应点,承担下拨燃煤的平价分销任务。很长一段时期,溪地各村农户每年都能够免费领取到前述煤炭公司印制的煤票,可凭煤票直接前往燃煤供应点兑换燃煤。此外,如果农户家里有劳动力参与到村里或生产队组织的“治山”任务,所付出的劳动也会被折算成数量可观的煤票。在实地调查中,许多村民都反映,20世纪80年代初单是村里每年派发的和“治山”挣到的煤票就已多到家里烧不完了,足见当时对烧煤农户的补贴力度之大。此外,燃煤分销点还提供燃煤的配送服务,大大节约了村民燃料获取的时间。据村民回忆,那些距离供销点相对较远的村庄,通常是几户人家合伙委托供销点用拖拉机运送燃煤,待运至村里后再进行分配并分担运费。经过一段时间后,买煤实践同斫樵实践相比其经济效益和时间效益日渐显现,越来越多的农户受此吸引成为买煤实践的实践者。

我们小时候去打柴都要走很远,一直要走到高速公路那边的那个驴子岭,打个柴要一天半的时间,把人累死掉了,还要家里人去接,不然自己根本挑不回来。(刘大爷,男,约60岁,溪地网田村村民,20150822)

那时候生产队让我们上山挖穴、种草,忙一天9小时会给每个人发8毛钱的工资。我记得1块7就能买100斤煤炭,很划算的。100斤煤怎么说也得抵50多捆柴,可以烧很多天。所以你说是不是傻子才上山打柴呢!再后来,大家都出去打工了,赚回家很多钱,买煤花的那点小钱又算什么。(涂大妈,50岁,溪地网田村村民,20150820)

其次是再造实践,即构造围绕燃煤组织的燃料消费实践。为此,当地政府对做饭和烧水两项实践开展涉及到的物质、技能和意义三类要素进行全面干预。在物质层面,除增加燃煤供应外,政府专门下派了一组技术人员在溪地各个村庄挨家挨户帮助农户在厨房修建烧煤专用的煤灶。⑤在技能层面,下派的技术人员小组既传授农户制作煤球的技能,也向他们普及与燃煤使用相关的技能,包括如何引燃煤球、更换煤球等。在意义层面,通过对违反禁令打柴、烧柴的个别农户予以公开惩罚,在当地村民中反向地建构了关于使用燃煤来做饭和烧水的正当意义。

村书记上山打柴也被罚钱的。他们家有人那次被查到了,没有办法也只好把家里的猪杀了,亲自挨家挨户分给大家吃。也有人家不愿意杀猪的,就接受罚款,钱拿出来请全村看电影。那时候放场电影要50多块钱,有段时间村里放了很多场。放电影之前(打柴的人)要在全村人面前讲话(检讨),说自己不该上山打柴的,以后再也不敢了,让大家以后不要向他学习。(谢大爷夫妇,约60岁,红河村村民,20150817)

在实施上述实践干预策略后,溪地在很短的时间内便完成了由烧柴向烧煤的转型。在1988年省里燃煤补贴取消后,绝大多数农户都没有改回上山砍柴,而是继续买煤和烧煤,燃煤彻底取代了薪柴在溪地人日常生活中的位置。对燃料获取和消费实践的重构不但解决了溪地由来已久的薪柴短缺问题,同时也大大巩固了新时期水土流失治理成效,特别是促进了封禁政策的有效落实。1983—1988年期间,溪地境内的山地封禁面积达9163公顷。1988年7月在溪地的一次遥感调查则表明,境内强度水土流失面积较1983年减少1453公顷,占流失总面积的14.3%。至1987年,溪地利用植物措施对102605亩的水土流失区进行了植被恢复,占流失总面积的43.2%,其中播草促林面积37242亩,乔灌混交林44078亩,经济林3126亩,补植和改造“小老头松”达13084亩,果树5075亩。

实际上,“以煤代柴”只是溪地燃料转型的开端。大约自20世纪90年代起,溪地的电网改造工程开启,当地政府顺应这一变化很快制定了相似的实践干预措施,引导农户再度逐渐由烧煤改为“烧电”。

我们家大概零六年还是零七年左右开始不烧煤的,因为“烧电”实在是太方便了,比烧煤还要方便,价钱也差不多,贵不到哪里去。现在没有人上山砍柴了,因为实在是划不来。(傅TY,男,50岁,北市村村民,2015年8月18日)

现在,溪地已鲜有农户烧煤,街道上的煤炭供应点也早就乏人问津。笔者在入户调查中发现,目前溪地农户开展做饭和烧水实践使用的能源呈现出多样性:几乎每家每户都用上了电饭煲和电磁炉等现代厨房家用电器,液化气的使用也较为普遍,还有一些农户用上了沼气、太阳能等“绿色燃料”。换言之,与燃料有关的溪地日常实践活动仍然处于变化之中,且整体上看是朝着更加可持续的方向演进。由于村民日常生活的开展不再依赖薪柴,溪地境内山岭植被恢复的显著人为干扰因素被移除,人造林长成后,其涵养水土的功能开始得到发挥,困扰当地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水土流失问题终于得到妥善解决。

五、总结与讨论

基于实践论关于日常生活可持续性转型及干预策略的理论阐释,以闽西溪地的水土流失治理为例,笔者分析了植根于乡村日常生活中的环境问题所面临的现实治理困境,并探讨了破解这一困境的策略。一方面,由于未能有效约束和排除村民日常生活的不利影响,溪地水土流失治理在20世纪80年代前长期处于低效状态。由此可知,在治理与乡村日常生活相关的环境问题时,为提高治理成效,除了要对末端受损的生态环境采取必要的技术性治理外,还需将源头的乡村日常生活本身也纳入治理范畴。另一方面,通过顺应实践变迁机制重构燃料获取和燃料消费实践,溪地成功推动了燃料系统的转型,水土流失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实现了日常生活与生态环境的协变。这表明,乡村日常生活具有可治理性,凭借恰切的制度安排对那些不可持续的日常实践实施干预,乡村日常生活有望朝着可持续性的方向转型。

过去几十年来,国家以项目制的形式不断增强对广大乡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力度,对遏制乡村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应当被肯定。从这些环保项目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当下乡村环境治理呈现出自上而下、由行政力量主导的典型特征[13]。在这样的治理体制下,乡村可支配的环保资金和可及的环保技术明显增加了,环保基础设施也日趋完善,这为许多乡村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但倘若这些利好措施未能推动乡村日常生活领域的根本变迁,控制日常生活再生产伴随的不利环境影响,环境治理则很可能会陷入“边治理边破坏”抑或“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困境,长期来看并不利于乡村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为巩固和提升治理成效,乡村环境治理今后应更加注重对日常生活的调整,通过政策干预引领乡村日常生活的可持续性转型。

面向乡村日常生活的环境治理需要讲求一种实践导向的干预策略。日常生活看似不变,实则是在不断演化的,植根于实践的动态过程当中。在顺应实践变迁机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人为干预使日常生活朝着预期目标发生变迁。笔者分别考察了三类有效的实践干预策略:再造实践、汰换实践以及调整实践间的关联方式。在环境决策中,政策制定者们应尝试识别出那些物质密集的乡村日常实践、充分理解它们的动态过程,并选取恰当的实践干预策略重构这些实践,以加速乡村日常生活转型,达成乡村环境改善的目标。

将实践的重构作为乡村环境治理目标暗含了一种追求乡村社会良性运行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美好愿景。具体而言,乡村环境治理虽然以减缓和遏制乡村环境退化作为终极目标,但却并不一定要以彻底摒弃或中断乡村生活作为达鹄手段(这在某种意义上的“休克疗法”),因为这会直接冲击到乡村居民的日常生活秩序,甚至降低村民生活质量,将他们开展日常生活的正常需求与环境保护直接对立起来。对比之下,以实践重构为目标的乡村环境治理倡导的是一种类似生态现代化的环境变革理念:在不影响乡村日常实践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使它们的环境影响最小化,从而实现乡村日常生活的良性运行与环境保护二者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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