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亚: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协商治理及价值

2019-03-06 09:33   《山东社会科学》   陈军亚

党的十九大提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1]在中国,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并达成一致,实现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实践基础。从我国的长期历史实践看,协商广泛存在于人们长期的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有民众就有协商。特别是在我国传统时期,基层社会的事务由民众自我处理,协商治理的方式十分普遍。

但是,在已有的话语体系里,协商是与现代民主相联系的一个概念。协商民主是在20世纪晚期,随着西方代议制民主的功能缺失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分裂等问题而出现的对民主理论的修正和补充,符合西方民主发展和演进的逻辑。因此,置于西方民主语境之下的协商,既遮蔽了历史进程中丰富的协商事实,也导致了人们对协商治理内涵及价值的理解限度。本文以传统时期我国乡村公共事务中的纠纷治理为例,对协商治理的历史实践及当下价值作一探讨。

一、协商治理的中国视角

协商民主是20世纪晚期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它是针对代议制民主政治体制在当代发展过程中的局限,对民主本质进行深入反思以后所作的修正[2]。代议制民主一般通过选举的方式聚合民众偏好,强调民众所拥有的平等权利以及聚合所能达到的最终结果。但20世纪后半期,随着“文化多元主义”的兴起,由此所带来的不同种族文化之间的社会冲突以及公共决策中的多数人参与难题,“协商”作为“改进解决政治问题的方法”进入民主领域,以回应西方社会面临的“多元性、不平等、复杂性问题”[3]。

与代议制民主关注民众的民主权利所能达成的最终结果不同,协商民主更强调这一权利的过程,即“强调公民在做出选择过程中的深思熟虑与审慎”[4]。在关于协商民主的界定中,米勒、亨德里克认为,协商民主就是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并自由表达和理性讨论的过程[5]。古特曼和汤普逊认为,协商民主就是通过公民的广泛参与、相互交流,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可行方案的过程[6]。迪文甘贝塔认为协商就是“所有人在做出集体决策之前依次发表看法和聆听意见的对话”[7]。因此,如果代议制民主更强调结果,则协商是对民主过程的补充。

随着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这一理念也进入国内,一些学者尝试从协商民主的视角审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陈剩勇讨论了协商民主在中国的适用性,以及这一适用性所诞生的政治文化传统[8]。林尚立认为,统一战线为中国协商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政治资源、社会资源和制度资源[9]。何包钢从儒家文化的角度,解释了当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协商实践,提出了“威权性协商”的概念。郎友兴通过对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的过程及功能的讨论认为,中国基层治理已经具备“商议性”民主的元素[10]。

概言之,在已有的研究中,协商是与现代民主相联系的概念,学者们在这一框架下,分析当下中国的协商实践。在现代民主理念下,协商民主只有在选举民主确立以后才会发展起来[11]。对于中国的传统社会而言,以往的研究者多是从“专制主义”“威权主义”的视角进行分析,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是被已有的话语体系排除在“协商”实践之外的。

但是,如果将协商基于治理的视角加以审视,我们会发现,基于现代民主视角的协商理念遮蔽了长期历史实践中丰富的协商事实。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而言,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实行双轨制,体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纵向国家治理依靠强制。但在基层社会,强制性的国家权力并不介入民众生活内部,社会大量事务依靠民众共同商议、自我治理[12]。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深度中国调查”发现:在中国的传统时期,乡村社会内部存在大量的协商实践和丰富案例[13]。正是民众通过协商方式实现的自我治理,维系了传统社会“国家不及”而“社会自治”的有效运行。以下以“深度中国调查”在四川省的调查为例,解释传统时期协商治理在纠纷调解中的实践过程,并试图从这一案例中思考中国协商治理的内涵和价值。

二、“断道理”:村落秩序的调节方式

传统村落社会的秩序维护主要依靠两种力量:一是国家政权,二是民间权威。前者以保甲体系为代表,后者以族长士绅为代表。保长作为民国时期国家政权组织的末梢。其调解范围十分有限。纠纷调解等村落日常生活秩序的维护并非其身份所应具备的职责所在,其主要职责在于国家赋税和兵役征集等纵向政权关系的维护。族长士绅作为村落内生权威,其职责在于调解村落内部的横向关系,其权力基础在于血缘认同或者人们长期生活在同一村落内所获得的对其品行道德的认同。

“深度中国调查”的长江区域调查发现:不同于华南地区聚族而居的宗族血缘型村落,也不同于华北地区以小亲族为主的大型团聚型村落,在长江流域的四川地区,受低山、浅丘和小块平坝地形的影响,村落形态呈现散居状态。一方面血缘联结十分松散,村落以多姓杂居为主;另一方面,人多地少的生存资源限制使得村民的地域流动性十分明显。投佃而来,撤佃而去,因租佃土地而发生的搬迁行为在村落中十分常见。此外,为了便于耕种,人们习惯将房屋搭建于田地旁边,单家独户,傍田而居,几家之间相距较远,地域范围上并不紧邻。

受到资源约束的生存行为除了表现在频繁的搬迁上,还表现在小手工业和小商业对农业生产的补充。四川一带的村庄,集市活动十分普遍。村民将竹编、纺织等自产的手工产品挑到集市出售,以补充土地资源的不足。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集市不仅具有商品交换功能。还形成了信息集散、娱乐交往等多种功能。彼此临近的集市之间,开市的日期相互错开,使得村民几乎每一天都有集可赶。村民有“三天赶三场,逢十洗衣裳”的说法,形容集市在村民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性。

松散的血缘联结和频繁的地域流动,以及随田而居的散居状态,弱化了村民生产生活的空间地域边界。在村民生产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集市,则形成了村民社会生活的公共空间。模糊的地域边界以及开放的集市空间,使得村民对于纠纷调解和秩序维护所依赖的权威合法性具有超越“地域认同”和“血缘认同”的特点。村民纠纷调解和秩序维护主要依靠一种普遍的、公认的方式,村民称之为“断道理”。

(一)断什么

“断道理”是一种矛盾调解方式,进入其调解范围的主要是村民日常纠纷,维护的是村民之间的横向秩序关系。从我们的调查来看,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利益之争。利益是决定人们行为的根本因素。村民之间既相互合作共享生存空间,同时又在彼此交往和联系中发生各种矛盾和冲突。在一个相对有限的利益空间内,人们对于利益追逐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在不同的利益空间,这种敏感性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村落利益空间内,主要表现为人们对所依赖生存资源的占有和竞争,如争山土、抢山水等所导致的矛盾。山林有其边界,如果你强我弱,强势一方觊觎山土,则会发生强取豪夺的矛盾纠纷。此外,每年清明前后雨水较多的季节,为了及时插秧,村民常因争抢山水而引发纠纷。丘陵地区的田块存在轻微的高低落差,大雨以后,从山上顺着山沟流下雨水,若不加以引导阻拦,可以流经山下地势存在落差的大部分田地。有的村民为了争夺山水以利尽早插秧,将山上流下的山水筑坎截断,将其全部拦截到自家田地,从而引发与地势较低处的田块之间的矛盾。对于此类恃强凌弱的行为,村民认为:“大路不平众人踩”,大家帮忙,到茶馆,断道理。

在更大的集市空间内,纠纷还表现为抢生意等行业争利行为。村民称赶集为“赶场”,每逢赶场的时候,从家里挑上簸箕和产品到集市摆摊售卖。村民认为流动摊和坐家户不同,坐家户的地点固定,长期在固定地点做生意,做出了自己的生意码头,位置地点对生意好坏影响不大。但流动摊因为地点不固定,很难吸引回头客人,所以需要一个好位置,才能保证好的客源。为了各自的生意,摆流动摊的摊贩之间因争抢有利位置的矛盾时有发生。村民认为:“你为你的,我为我的,闲事只能大家管”,通常通过“断道理”的方式解决。

除此以外,村民在集市交往中发生的矛盾和冲突,也通过“断道理”的方式解决。如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罗家坝村落内的一位秦姓村民带着侄儿到集市赶场在一座公共厕所门口,年幼的侄儿被一条突然蹿出来的狗吓哭了。秦姓村民踢了狗一脚,被狗主人看到了,不依不饶,双方由此发生口角之争。在此过程中狗主人打了秦姓村民一耳光,将一颗牙打落了,矛盾由此升级。 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也通过“断道理”的方式解决。

二是情理之争。情理之争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家族之间或者普通村民的日常纠纷之中。如婆媳不合、夫妻不睦、男女恋爱纷争等。婆媳不合大多属于“口角”矛盾。如媳妇认为婆婆偏向某个媳妇,或者在对孙辈的照顾上有所偏袒等导致媳妇对婆婆心生不满。婆媳不合通常不会出现极端恶化,但如果发生媳妇或婆婆自杀死亡的情况,则演化成较大的矛盾。如罗家坝村落内有周姓人家,因家中婆媳矛盾,导致媳妇投井而亡,由此引发媳妇娘家和婆家之间的家族矛盾。死亡的媳妇一家在与其婆家“理论”的过程中,感觉受到了“慢待”,即没有受到尊重,于是双方约定通过“断道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夫妻之间的口角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但若涉及休妻或离婚,则引发两个不同家庭之间的较大矛盾。罗家坝村内有一位杨姓村民,娶邻村周家女儿为妻。杨周两家子女结婚以后,周女多年未曾生育。此后,杨家男子外出当兵,几年以后返回,村内传闻其妻子周氏在家作风不好,不守妇道。杨家于是提出离婚,要把周氏休掉。周家不同意,由此引发双方矛盾。最后双方约定:“断道理”。在四川省新津县金华镇的白果村,曾经发生男女恋爱纠纷。村内一年轻男子追求邻村一位女子,但遭到女方拒绝,男子不死心继续纠缠,最后引发男女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两家之间也通过“断道理”的方式得以解决。

(二)在哪儿断

“断道理”主要在集市的茶馆中进行,且一般选择规模较大、茶客较多的茶馆。为什么选择在茶馆,村民给出了两点解释:一是“人人都能进”;二是“事事都可说”。

对于赶场的村民来说,无论是“赶卖场”还是“赶耍场”,到了集市上,最常去的地方是“茶馆”。到茶馆喝茶者无年龄和身份限制,除了妇女和孩童很少进入以外,其他“三教九流”都可到茶馆喝茶。调查过程中村民回忆,身份、财富差异较大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来往,但在茶馆喝茶时则“不分彼此”。虽然人们身份不对等,但都可以进入同一间茶馆,可以同桌喝茶,也可以分开落座。茶馆中茶客的身份非常多样化,有谈生意的做买卖的人,也有闲聊的茶客,也有想去寻找田主的租客。熟人朋友之间相约聚会,也会在茶馆中进行。

茶馆中的言论话题具有开放性,可谈论国家大事,也可议论邻里琐事,或者交流身边趣事。在茶馆中断道理,村民称为管的“闲事”。发生矛盾纠纷的双方对于身份多样的茶客而言,既非碍于情面的熟人,也非迫于强势的权威,“你不说,他会说,他不说,自然有别人来说,总有讲道理的人”。因此,茶馆是一个事实上相对开放和包容的话语空间。

由于茶馆具有公共性和开放性的特点,村民将茶馆视为“断道理”的最佳场所。对此,村民解释:如同两个人打架,弱小的一方总是打不赢强大的一方。因此,强大的一方总是希望在一个隐蔽的角落解决问题,因为他总是不会吃亏的;弱小的一方则希望在一个公开的场合解决矛盾,因为有众人见证,“道理”由众人维护,即村民所言“大路不平众人踩”。

(三)谁来断

一个集市的交易范围可覆盖集市周边的几个村落,一个村落的村民也可去周边几个集市中赶集。村落和集市之间交错复杂的联系使得集市空间成为一个“陌生人”的活动场域,这使得集市茶馆中“断道理”的茶客也具有开放性和非特定性的特点。

因为赶场对于村民来说是十分常见的行为,而集市的场期又保证了几乎每天都有场可赶。因此,断道理的时间没有任何限制性。可由矛盾双方彼此约定时间,各自广而告知,邀约熟人前去。也可由他人提议,或者发生矛盾的时候临时起意,到茶馆中去。时间的随意性意味着参与断道理的茶客没有特定对象,可以是相约前去的亲朋好友或者熟人,也可以是正在喝茶的茶客,或者是集市上买卖东西赶场的村民,得知某茶馆中有人断道理,临时起意到茶馆中倾听评论。只要茶客到了茶馆中,有人断道理,都可以参与评论。

(四)怎么断

断道理并没有明确规定的程序,根据所断道理的不同、所断道理的严重程度不同,断道理的过程一般分为三步。

首先是言说阶段。纠纷双方言明事实。矛盾双方进入茶馆落座,先和周围的茶客打招呼。如果有相约前来的熟人,一起落座以后会帮着招呼周围的茶客:“大家听听,大家摆一摆”。纠纷双方即“你一言我一语”各自言明事实。在这一过程中,会有茶客插话或者追问,以更加了解事情的缘由。纠纷双方都可解释,但因“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众人一时难以形成意见一致的评断。

其次是茶客议论阶段。随着茶客越聚越多,大家的主张或者意见也越来越多。如果事情比较复杂,则可能形成彼此相左的意见。茶客中也可能形成争执或者讨论。如罗家坝秦姓村民在茶馆断道理的过程中,有的茶客认为,是秦家人不对在先,他不该踢王家的狗,王家的狗跑出来只是吓着了秦家的孩子,一方面秦家的孩子胆小,另一方面狗不懂道理,人不该与狗计较。有的茶客则认为,狗没有主人管,吓着了秦家的孩子。如果是野狗,踢一下也是可以的,狗又没有受伤。有的茶客认为,狗吓着孩子,秦家踢了狗,两边算扯平了。但王家又打了秦家,而且导致秦家受了伤,这是王家的不对。有的茶客提出,既然王家不对,那王家就该赔偿,怎么赔由秦家说了算。

最后是一致性意见的形成阶段。在茶客七嘴八舌的议论中,大家明了事情真相,也了解了事情发展的过程,以及其中的分歧和争端的缘由过程。随着议论的时间越来越长,在各方的持续争执中,一般会有人首先发言,讲明他对纠纷的看法及其中的道理,以及解决的办法。如果他言之成理,且让大家信服,则大家随之附和;如果发言的人有失公允偏袒一方,则会有其他的人加以反驳。如果茶客中各有争执,吃茶的时间会持续较长。茶馆中的茶客可能走了一拨,再来一拨,直到大部分都附和一方的观点,另一方也表示接受、信服。道理即讲明。如罗家坝秦姓村民在集市上厕所时因狗与王家所发生的矛盾,在茶馆中讲了一个多小时,最后大家评断:秦家不该踢狗,但王家打人不对。

(五)断的结果

对于矛盾纠纷的一致性意见形成的时候,就形成了断道理的结果:双方平息矛盾,且对大家形成的一致性意见表示信服。断的结果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结束纠纷;二是履行赔偿。

结束纠纷一般通过话语进行,由“失理”的一方向“得理”的一方道歉。如在秦家和王家的纠纷中,因大家认为王家的做法不占理,因此,王家买了几包烟,给参与断道理的茶客一人撒了一支,并说:“今天是我不对,茶钱我开了,梁山兄弟越打越亲。”秦家接了王家的烟,说“没得事”。双方即平息矛盾。

如何履行赔偿也包括在茶客的一致性意见中。赔偿一般包括两类:一是物质赔偿。如在秦王两家的集市厕所纠纷中,虽然秦家认为应该对孩子和他都进行赔偿,但最后大家一致认为,秦家也有不对,没有护着自己的孩子,也不该踢狗。秦家虽然受了伤,但是在双方发生的口角纠纷之中。王家给秦家抓一副药即可,不必作其他赔偿。二是精神赔偿,如新津县金华镇白果村的男女恋爱纠纷,经过茶客“断道理”,输了道理的男方不仅给在座的茶客开茶钱表示道歉,而且还当场向女方家属磕“簸箕头”[14]以示认错。

三、“公理共议”:“断道理”何以有效

“深度中国调查”发现,“断道理”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调解方式,在四川一带的村落中非常盛行。“断道理”的过程即通过茶客的公开议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社会治理过程。那么,“断道理”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在解决村民的日常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何以有效。以下作简要分析。

(一)“断”的基础:公认的道理

“断道理”的过程即“一致性”的形成过程。“一致性”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存在一个大家共同认可和可接受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即“公认的道理”,它是矛盾双方及社会大众建立“一致性”的最低限度的基础。

“公认的道理”并非正式的文本规范,它是长期历史中形成的不言自明的“规则”。即社会大众所理解并遵守的行为规范。这一规范嵌入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及由此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框架之中。费孝通用“差序格局”形容中国人之间的关系模式,并决定人们的处世态度和行为模式。徐勇认为,传统中国社会由不同的人和组织构成,并根据相应的规则进行自我治理[15]。如人们对婆媳矛盾、婚姻纠纷中的情理对错,抢山水、争田土中的利益纠纷等,有其基于不同关系和生活实践而形成的行为规则的理解。因此,“断道理”中的公理不仅代表了矛盾双方所认可的理念和原则,也包括社会大众所理解并遵守的共同规范。

只有在“共同规范”基础上,才有可能通过“断”的方式产生“一致性”,“断”的结果,即“公理”也才能够为人们所认可。因此,协商治理必须建立在共同认可和接受的共同规范之上。否则,“断道理”就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治理困境。

(二)“断”的条件:众人参与

“断道理”之所以有效,在于其所形成结果的约束力。“公理”之所以具有约束力,是因为它诞生于人们的共同参与,而不是个体的决断或者少数人的意志 “公理”是一种公共认知,而不是个体认知。个人总是在自己的认知体系中寻求自己的依据。基于个体认知所形成的代表个体利益的看法或主张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和分歧,并因此存在矛盾和冲突。只有超越个体认知基础上所形成的“公共认知”,才能成为众人共同遵守的行为依据。如何形成超越个体认知的“公共认知”只有通过众人参与才可实现。

村民之所以需要到茶馆中“断道理”,是因为当事双方皆从个体利益角度出发,形成代表个人利益的主张。而通过众多茶客参与的评断,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公共认知”,才能得到参与者的认可,让各方信服。因此,众人参与是“断道理”所形成结果的合法性来源,它构成了其结果,即“公理”的约束力。

(三)“断”的关键:反复对话和讨论

众人参与如何明晰“公理”?反复的对话和讨论是关键。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公共意志”的内涵,他认为“公共意志”不同于“个别意志”,但也不能脱离“个别意志”而存在,需要通过个别意志间的矛盾和冲突才得以形成。从矛盾和冲突中形成“公意”的过程,即对话和讨论的“共议”过程。

从“断道理”来看,“断”是在反复讨论中进行的。“道理越辩越明”,只有经过当事人的言说,人们之间进行充分的对话和讨论,甚至是相互之间的争辩才能明确真相,分清是非,心平气和,实现矛盾的化解,从而产生“结果的一致性”。因此,“公理”需要通过“共议”达成。

因此,“断道理”的治理方式,既非基于正式规则和制度的强制,也非基于权威或强权的服从,它是不同主体基于共同认可的规则,通过充分的对话和讨论从而形成一致性、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和重建社会秩序的过程。

四、“断道理”作为协商治理方式的价值

(一)传统时期的乡村社会,威权并未进入村民日常生活领域,体现村民横向联系和维系基层秩序的社会治理主要通过协商

人们常用专制或威权形容传统中国的治理体制,并从家和国的内在关联上为专制或威权的诞生及运行寻找依据。但专制或威权,体现的是一种纵向的国家和农民之间的治理关系。在人们对传统中国的理解中,也存在一个同样普遍性的认识:国家权力并未进入基层社会的内部。即费孝通所言,传统时期国家权力在名义上是专制的,但在乡土社会内部,实际上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而无为的[16]“深度中国调查”发现:对于基层社会而言,除了基于国家权力所形成的松散的纵向治理,还存在社会内部基于横向关系而形成的横向治理。横向关系的维系及由此形成的秩序正是传统时期“国家不及”而“社会自治”的关键所在。

黄宗智在谈及中国民间纠纷解决和秩序维系时认为,从治理上来讲,传统中国的基本做法是:家族或者社区通过他们自己的力量来解决各种纠纷,如土地、债务、继承—赡养、婚姻纠纷等,国家只有在他们自己不能解决的时候才介入[17]。费正清在论述中国政治传统中的法制传统时指出,法律作为政体的一部分,它始终是高高地超越农村日常生活水平的、表面上的东西[18]。对于远离国家政权强制和法律约束的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维系人与人之间横向关系的秩序调节如何实现呢?

“深度中国调查”发现了传统时期乡村社会内部大量的协商事实。如在中国江南地区的调查发现,村民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形成水利灌溉的用水秩序[19]。 在中国的华北乡村社会内部,村民通过协商议事的方式,决定村庄公用水井的位置、打井的劳力分配方式和资金的筹措方式,从而形成水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秩序。 中部安徽地区盗匪多发的乡村社会,同一村庄内部以及不同的村庄之间,通过协商讨论的方式形成盗匪防御等公共安全的防护秩序。

(二)作为治理方式的协商,在中国具有内生的土壤与根基

协商在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之所以成为一种普遍性的治理方式,源于中国特定历史、社会传统的内生土壤与根基。

一是国家权力的“远离性”。“皇权止于县政”的国家治理体制为协商治理提供了生长空间。中国的老百姓用“纳完粮、自在王”形容传统时期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关系。自在于国家权力之外的乡村社会,其社会内部的秩序冲突和维系依靠社会自主的力量进行。因此,悬浮于乡村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使得乡村社会的秩序远离国家权力的调节空间,从而为社会自主性协商治理提供了生长空间。

二是主体关系的平等性。协商的基本前提在于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自由和平等性,参与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使得对话和讨论成为可能。存在奴役和支配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存在协商和对话的可能。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村民而言,他们较早脱离了各种共同体的约束,生活于“家庭”这一最后的血缘单位之中。不同家户之间的关系具有独立性,既彼此合作,又相互竞争,形成人与人之间平等而非奴役、自由而非专制的横向关系。因此,徐勇用“东方自由主义”解释传统中国的横向社会关系[20]。

三是家户单元的“二重性”。人们常用“家国一体”形容传统中国的治理体制,并用专制的“家长制”解释皇权的专制特征。但是,传统时期的家户单元具有“二重”特征。家户是传统社会的基本经济单元和社会单元。财产归属和社会交往的主体是家庭而不是个人。但同时,发生纠纷和矛盾时,纠纷主体又具有个体性的特征。如传统时期的婆媳矛盾、婚姻纠纷,人们常常需要请一个第三方的“中人”或者在众人的见证下进行协调和处理。

正因为协商治理在我国具有内生根基与土壤,这一治理方式在当下基层治理中仍表现出强大活力。村民自治是20世纪80年代我国所确立的广大农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制度。在这一治理体系内,出现了大量的“村民议事会”“民主恳谈会”等多样化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协商实践,使得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保持自我创新和发展的生命力和活力。

(三)“公理共议”是当下实现公共事务有效治理可遵循的协商逻辑

当今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大转型时期。财富的持续增长带来了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同时,工业化的发展又带来高度的流动性和社会结构的个体化。社会的转型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结构的分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形成了多样化、开放性以及充满活力的社会基础[21];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如何在一个高度分化和多元化的社会中构建共同的社会秩序和规则体系,这也是当下社会实现有效治理所面临的难题。因为对于一个多元化的社会而言,任何政府包办的单向度治理要么面临着“众口难调”导致的成本高昂问题,要么产生“难以服众”的治理合法化危机。

作为治理方式的协商,其作用在于在一个多元分化同时也是活力迸发的社会之中形成一致,达成共识,确立秩序。从“断道理”的协商逻辑看,断道理作为一种协商方式,其有效性在于“公理”得到人们的遵守和服从。公理即共同的规则。当观点莫衷一是、看法不尽相同时,“共同规则”的形成难以一蹴而就。只有通过众人参与和反复的对话、辩论及讨论的“共议”过程,才能将基于个人理性的行为规则约束在大众遵守的共同规则之中。也只有通过众人参与,并在“共议”基础上确立“公理”,才具有内生的约束力。因此,建立在“公理共议”逻辑上的协商治理,才能保证因价值多元、利益分歧和观念差异等导致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得到有效治理。因此,对于公共事务的协商治理而言,“公理共议”提供了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果的双重合法性,这正是中国协商治理的有效性和价值内涵所在。

面对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治理问题,党提出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强调在公共事务治理上相关利益主体的平等参与和协商对话,通过协商促进社会参与,实现人民利益。习近平指出:“涉及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人民内部商量好怎么办,不商量或者商量不够,要想把事情办好是很难的”,只有这样做,“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才能具有深厚基础”[22]。本文表明,协商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和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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