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晨: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考

2020-04-07 11:43   《民主与法制时报》   ​梁晨

一、新形势: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抗“疫”职能的延伸与拓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最高检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为检察机关积极有效开展疫情应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指明了方向。各级、各地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探索,主动担当作为,办理了一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起到了有效震慑与警示的作用。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6个典型案例中,一半数量都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实早在两高出台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已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这种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施多集中于山、水、林、渔的保护与修复;而在这个特殊时期,对于野生动物的聚焦和关注渐渐变得必要起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毋庸置疑,野生动物资源属于自然资源且属于国家财产,其种类的丰富和生活的方式不仅关系着人类的健康与安全,更维系着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和长远发展,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与掠夺不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更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处以非刑罚责任,有利于让被告人认识到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和程度,并承担民事公益受损的弥补和恢复性责任,一并提升刑事诉讼法益保护和民事公益诉讼公益保护的实践效果。

二、重探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基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尝试与困境

1.受案范围与线索来源有待重新审视。其一,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起数量占比少。上述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横跨2016年至2019年。而以“非法”“野生动物”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中搜索湖北省2019年刑事案件数量及类型,结果显示共有相关案件判决及裁定共227篇,其中若再附上“公益诉讼”一词,则锐减到20篇,这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主观上,检察机关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中关于公益保护敏感性的不足。

其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和对象范围扩宽。在《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通过之后,2020年3月5日湖北省也公布了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不仅列举出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所包含的对象,也对野生动物繁育、饲养、发布广告等新生相关行为为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提到涉及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除上述提到的现有构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以外,随着法律的修订与完善,其中可能涉及的比如“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会与野生动物保护产生联系,需要检察人员依法、灵活理解有关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表现,善于发现未具体明确领域中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维护的情形和现象。

2.诉前公告履行实践缺乏共识性。首先是否应当履行公告程序认识不统一。最高检公布的三个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典型案例中有两例由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前进行了公告,而如若在上述搜索中得到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果中辅以“公告”为关键词进行查询,则最终只能得到有效案例8篇。按照2018年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以及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益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诉前公告程序应当履行是检察机关“守法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其次是诉前公告载体标准不统一。

3.责任承担衡量标准参差不齐。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相关行为(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等)最后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通过参考相关领域专家意见最终得出的结论略有差异。从措辞来看,有国家资源损失赔偿费用、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费用、生态资源补偿费等多种说法;从内涵来看,不同的破坏行为所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范围是不同的,尽管行为人承担的都是结果性责任,直接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相较于非法收购等行为对于生态环境平衡的损害影响是更为直接和巨大的,因而对于生态环境损失的赔偿责任也会附加。所以检察机关担负着需要从实践中探索建立野生动物资源破坏行为类型化案件标准,明确不同行为造成的公益损害程度和范围,将恢复性责任落细落实。

三、扩思路:协同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密织野生动物保护网

如何能够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稳妥推进、切实发挥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防控、严肃打击疫情期间妨害疫情防控的特殊违法犯罪活动,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双管齐下。最高检发布的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典型案例对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运用公益诉讼职能进行抗“疫”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也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展开与深入提供了借鉴,引人深思。

1.强化法检司法领域共识,细化加强立法引领主导作用。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乎野生动物目录规定似乎不够明朗清晰,再加上湖北省决定当中关于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概念一经提出,群众普及宣传以及调研研究就势在必行,通过细化、商讨,达成原则确定、法律标准上的统一,设立野生动物源头追溯机制、完善细化野生动物目录等系列措施,包括在程序上明确对于人民检察院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未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告知人民检察院公告后再行提起诉讼,从而厘清公告程序的适用顺序;在责任承担方式与赔偿责任范围选择上,应根据实践调研结果、综合法律修订依据和标准依法合力判定。

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手段,刑民结合、精准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初期,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就应及时提前介入,做好事实厘清和证据固定的工作,并在受理刑事案件的同时通知与公益诉讼检察人员对接,准确把握线索,在条件成熟的情形下立案并公告,必要时进行委托鉴定,并与上级院做好衔接审批工作,节约刑事诉讼资源;同时与区域内相关社会组织与机关单位做好衔接沟通,在现阶段大量无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形下为公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假设情况做好预备性工作,并严格把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若有影响可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灵活处理;另外,为准确把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各类行为损害公益的情形,承办人理应积极主动查阅大量资料、开展内部案例研讨,与具有专业资质的领域专家和多家单位进行咨询讨论,明确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与赔偿标准,确保公益诉讼的权威性、精准性。

3.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积极开展、联合部署防控。

从环境保护执法的条件手段与机制来讲,本就分散的执法力量由于野生动物犯罪交易的复杂性,链条的全面延长性、隐蔽性会更加容易出现缺位和出现空档,无法保证每个环节的有效联动,因而对于野生动物的执法监管必须统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的执法队伍,对于日常查处、收缴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证物从专业化角度加以固定,切实提升鉴定野生动物的能力,从组建专门野生动物执法队伍的角度化解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衔接问题,节约执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检察机关基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和步伐正在有序前行,只有做到于法有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协调各方力量积极配合、共同研讨,才能推动公益诉讼的健康稳定发展。疫情终将过去,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尊重、对自然生态的维护和敬畏应当长存心底。“枪响之后没有赢家”,只有每个个体认识到其中“双赢”的内涵与真意,才能真正做到重大疫情的源头防控,守护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持续运行。

(作者单位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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