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飞:夯实乡村振兴的制度保障

2020-07-30 11:19   《湖北日报》   赵晓飞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回答了“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乡村振兴必须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新要求,不断夯实制度保障。

正确认识乡村振兴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不断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调整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经济基础发展完善上层建筑。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推进乡村振兴,必然要求不断发展完善上层建筑。乡村振兴本身包含了一定的国家治理能力要求,对应国家在乡村制度建设、乡村社会关系调整等上层建筑方面的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就是不断适应我国社会基本矛盾的变化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近年来,我国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成效显著,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乡村治理内容逐步充实,乡村治理手段不断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显著改善,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还不高,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手段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的地方,乡村治理需要破解的难题还不少。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满足农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必须着力解决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乡村振兴需要在治理体系和能力范畴双向强化,只有不断形成完备的治理体系和强大的治理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乡村的新情况、新变化,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强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保障是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按照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部署,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紧密衔接,提出了分“三步走”的主要目标。到2022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到2035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到本世纪中叶,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成熟定型。

要立足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这一根本战略方向,服务于国家发展的战略部署,围绕健全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维护城乡市场统一、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打造新型城乡关系、创新乡村治理体系、培育农村社会组织等方面强化体制机制创新,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乡村、乡村与城市、经济与政治、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等重大关系,不断提高乡村发展的制度化、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围绕实现城乡平等发展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两大目标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激活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

要加快建立城乡平等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和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资源的均衡配置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围绕土地、资金、人才、技术、文化、乡村治理等要素方面的政策需求,在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业绿色发展制度、乡村文化振兴制度、现代乡村治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政策体系,为乡村振兴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注重制度性供给的有效性和协同性

乡村振兴各项制度性供给,必须始终坚持问题意识,以解决“三农”问题为突破口。要按照乡村导向、农民主体的原则,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为乡村振兴提供高质量的制度供给。当前应把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要素配置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治理体系,以及构建乡村治理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机制作为乡村振兴高质量制度供给的重点。推动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乡村振兴制度体系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注重各项制度之间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在制度供给的实践中,要结合我国农村实情,尊重中国特色,把握好乡村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地区差异,处理好制度的兼容性和地区多样性。

(作者为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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