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巍 王梓亲:新时代行政法对爱国行为的规范功能探析

2021-12-20 13:13   《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刘 巍 王梓亲

新时代爱国行为具有新内涵和新要求,行政法可以通过影响爱国行为形成过程的两个阶段助力划定爱国行为边界,弘扬理性爱国行为。行政主体可以通过加强行政立法凝聚爱国共识,深化行政指导,对爱国行为主体爱国意志的形成过程施加影响。此外,行政主体可以通过采取行政奖励、行政资助、行政指导等柔性行政行为激励、鼓励和勉励爱国行为主体实施理性爱国行为,并通过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刚性行政行为预防、发现、制止、纠正不法行为,以实现对爱国表示行为的规范。

2019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明确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新内涵和新要求。爱国行为是爱国主义的外在表现和最高形式,新时代爱国行为的表达具有多渠道、多样化的特征,根据其表达方式的不同,其行为效果亦有所差异,呈现出合法、合法但不合理和非法三种样态。因此,爱国行为应当被纳入法律的评价范围,爱国主体应当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实施爱国行为,这对行政法提出了助力划定爱国行为边界,弘扬理性爱国行为的要求。

一、行政法助力划定爱国行为的边界

法律是情感、道德的底线,是价值观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由于其独特功能及其制度设计,能充分发挥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的作用机制,为爱国行为的内涵和表达提供科学指引和制度保障。

1. 行政法规范爱国行为的独特价值。爱国行为虽然包涵丰富的道德因素,但是其本身亦是一种实践行为,其外显行为依然属于法律评价的范围。法律规范可以通过评价、指引、教育等功能来规范爱国行为,强化爱国行为包涵的爱国主义价值引领功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呼应。

爱国行为的形态具有多样性,其评价标准具有抽象性,行政法有助于划定爱国行为的边界,规范爱国行为的评价标准。其一,行政法为爱国行为评价标准提供基本遵循。爱国行为展现了爱国主体对国家的深厚情感,体现了爱国主体对于国家意志的认同和遵循。行政法发挥调整作用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宣示国家意志的过程,因此爱国主体对行政法规则的遵循实际上就是爱国行为的具体表达。其二,行政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为爱国行为的评价标准提供细化路径,可以通过行政主体与爱国主体之间的密切互动来实现对爱国行为的有效规范。其三,行政法调整内容的公益性为爱国行为的内容提供具体指引。公共利益是行政法强行效力的正当性基础,爱国行为亦具有利益国家的特征,其所内涵的公共利益保护导向与行政法的公益性指向不谋而合。行政法通过设定法律规则将公共利益的内涵在各个领域中予以细化,从而对爱国行为的内容进行规范指引。

2. 从“价值”到“规范”,行政法明晰爱国行为的新内涵。通过行政法对爱国行为进行规范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爱国”是个人层面的核心价值观之一,需要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实现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良性互动。

《实施纲要》提出要强化制度和法治保障,这为行政法在爱国行为从“价值”到“规范”的转换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一,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政策制度的构建中吸收爱国主义的精神,加强行政立法以凝聚爱国共识;第二,在普法过程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深化行政指导以厚植爱国情怀;第三,在有关爱国行为的重点领域进行严格执法和综合治理,通过柔性行政行为砥砺理性爱国行为,通过刚性行政行为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

3. 从“情感”到“理性”,行政法规范爱国行为的表达。行政法规范爱国行为需要区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所能规范的爱国行为的范围,并划定行政法可以规范的爱国行为的范围,这也要求我们对爱国行为的形成机理予以分析。

爱国行为的形成过程包含爱国意志的形成过程及其表达过程,爱国意志作为主观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即形成爱国表示行为。行政法对爱国行为的规范亦可分为对意志形成过程的影响和对表示行为的规范。前者表现为通过多元化行政行为间接影响爱国行为主体对爱国主义内涵的“知情意”的形成,后者表现为通过柔性行政方式或刚性行政方式对爱国表示行为予以肯定性或否定性的评价。此外,为避免过度限制爱国主体对爱国情感的抒发,培育其对国家的敬爱之情而非敬畏之感,需要把握爱国情感表达自由及其限制的界限,多使用鼓励性和倡导性规范,补充使用否定性规范。

二、特定行政行为对行为主体爱国情感的培育

爱国行为的发生由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构成,其中内部机制包括爱国认识、爱国情感和爱国意志等,有关爱国的“知情意”构成了爱国行为主体形成爱国意志的基础,爱国意志的形成又是触发爱国表示行为的前提。因而行政法的规范价值首先表现为对爱国行为主体的爱国情感的培育,即通过行政法的规范作用来达到爱国主义教育的目的。

1. 加强行政立法以凝聚爱国共识。行政立法在培育爱国行为主体爱国情感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第一,行政立法贯彻爱国内涵。行政立法法制统一原则确保行政立法与宪法、法律的一致性以及不同位阶行政立法内部爱国内涵的一致性。第二,创制性行政立法完善爱国内涵。创制性行政立法可对新出现的爱国行为进行规范,并在一定条件下上升为法律,从而实现社会中的个人爱国价值观与国家成文法律规范中的爱国价值观的互动。第三,行政立法培育爱国意识。根据民主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应当反映和体现公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行政立法权的行使需要公民的参与,公民在参与行政立法程序的过程中会自发产生对国家的认同感,从而自觉将爱国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行政立法凝聚爱国共识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增强。其一,通过行政立法目的的规定和行政立法中的软法规范细化不同领域的爱国内涵。其二,加强执行性立法规范的制定,为爱国行为主体实施爱国行为提供指引、教育。其三,通过实现行政立法与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非国家机关制定的软法的有机互动,影响爱国行为主体的具体爱国认识。

2. 深化行政指导以增进爱国情感。行政指导行为具有不直接产生法效性,且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具有助成性、规制性和调整性的特征,因而可以对爱国行为主体的爱国意志形成产生间接引导效果。一方面,行政机关制定导向性行政政策和行政纲要,以在某一时期或某一领域深化行政相对人对特定领域爱国内涵及其行为表达的认知。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对包涵爱国主义精神的作品或者行为等进行宣传和推荐以深化人们的爱国情感。此外,有关行政诉讼案件亦可发挥指引评价功能,法院可以在个案中树立正确的爱国价值导向和爱国行为规范,以培育和强化爱国行为主体的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行政诉讼案件亦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爱国行为主体实施爱国行为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三、柔性行政行为砥砺理性爱国行为

爱国行为的发生除需要内部机制外,还需要外部机制的培养、激发、引导和保障,包括行为教育、行为激励、行为引导和法律保障等方面。柔性行政行为以其具有与社会公众协商、合作的特征而有助于培育爱国行为主体的责任意识。

1. 行政奖励激励爱国行为。行政奖励具有激励与引导爱国行为主体积极作出爱国行为的正强化效果。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给予爱国行为主体赋予权利的奖励和减免义务的奖励两种形式,激励其作出国家和社会所期望和倡导的爱国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在文物保护方面有重大贡献或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即通过赋予有特定文物保护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方式来达到激励或限制行政相对人作出保护文物这一爱国行为的目的。

2. 行政资助鼓励爱国行为。行政资助即行政主体可以基于实现一定公共目的的需要采取直接或通过第三人给私人无偿地提供金钱或其他财产利益的方式,鼓励私人的发展,以促进其事业成功。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采取给付型资助的方式引导爱国文化事业的发展,激发行业创造活力并为社会公众接受爱国文化教育创造条件。例如,为了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要求,对教育基地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予以支持。此时,行政机关通过给予资金支持的方式促进爱国教育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而爱国教育基地本身的建设就是爱国事实行为的体现。

3. 行政指导勉励爱国行为。行政指导对于爱国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行政机关对理性爱国行为进行公开赞扬,宣传爱国行为典范,形成官方导向,号召行政相对人进行学习,以引导其选择正确的爱国行为方式。其二,行政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组织方式、行为方式等进行指导和支持,以勉励社会组织以爱国的方式开展相关活动。例如行政机关采取批准或备案的方式对行业规则内容进行指导与审查,以规范不同行业主体的行为。其三,行政机关对不合理爱国行为进行教育、劝告,及时制止爱国行为主体以不合理的方式实施爱国行为,并引导其作出理性爱国行为。此外,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救助的方式对作出特定爱国行为的主体予以必要的救济。

四、刚性行政行为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

对不爱国的违法行为予以法律制裁是为爱国行为的发生提供法律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此时行政法规范相较于刑法规范具有防微杜渐之效,刚性行政行为介入其中,可以形成预防、发现、制止、纠正相关违法行为的一整套治理规范体系。

1. 行政许可预防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通过准予或不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其一,行政机关通过许可式登记赋予社会团体法律资格,并对其章程进行审查以规范其组织活动。其二,行政机关通过审核的方式对可能影响社会公众爱国情感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颁发合格证书与否。其三,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其即将作出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所影响的行为进行许可审查,及时对该行为效果进行预测并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进行预防。

2. 行政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检查的方式督促守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并为爱国行为的实施提供执法保障。其一,行政机关通过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行政守法检查,以督促行政相对人以合法的方式开展爱国活动。其二,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检查与非强制检查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活动,对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对社会公众爱国情感产生较大危害的行为进行强制检查以固定证据,对其检查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非强制检查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在行政检查过程中掌握的证据材料可以构成行政奖励的基础或者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支持。

3. 行政强制制止违法行为。在行政强制方面,行政主体主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不法“爱国行为”和违法的不爱国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此时该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措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其一,采取限制人身权的强制措施以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其二,采取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作为辅助手段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其三,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对危害社会公众爱国情感、具有不良社会影响性的信息和数据采取强制措施,及时阻断不法信息的传播以降低危害程度和范围。

4. 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应当通过行政处罚行为对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予以制裁,纠正其违法行为,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恢复。其一,对轻微违法的爱国行为主体予以谴责和告诫。其二,强制违法行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其三,短期内对实施不法“爱国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予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时应考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将涉嫌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及时移交检察部门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府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行为有助于划定新时代爱国行为的边界,对爱国行为主体的爱国意志形成过程施加影响,并对其爱国表示行为予以规范,从而勉励理性爱国行为,纠正违法行为,为爱国行为的发生提供内外机制的支持,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法治保障。

(刘 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王梓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