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与合作:经济治理的契约解决之道

2017-01-26 14:53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李宝良, 郭其友

契约是人们为了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冲突、实现合作的潜在收益所创造的经济治理机制之一。事实上,现代经济是由各种契约联结起来的,契约奠定了社会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因此,理解契约背后的经济逻辑,就成为设计更有效制度的关键钥匙。契约理论通常在标准的委托—代理框架下进行分析,根据所缔结的契约特征可分为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其根本区别是,完全契约规定了事后各种可能状态下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核心在于事前做出最优激励机制的设计;不完全契约无法规定事后各种可能状态下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核心在于事后对权利的最优配置。

  完全契约:

  设计最优激励机制

完全契约理论的精髓是如何设计以绩效为基础的激励契约,将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捆绑起来。在探讨给定绩效指标下权衡最优激励和风险分摊问题的基础上,霍姆斯特罗姆对绩效指标选择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研究,并提出了信息含量准则,认为一个好的绩效指标要尽可能将外生的随机因素过滤掉,从而使绩效指标与代理人行动紧密关联起来。这是霍姆斯特罗姆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此后,他还对完全契约理论作了如下扩展,使其更加符合现实的需要。

第一,将道德风险问题从静态扩展到动态,并探讨了职业关注在激励机制设计中的作用。其中一个推论是:刚入职场者的职业关注很强,以致他们会过度努力工作,而没有这种激励的职场老手则相对懈怠。

第二,将单个代理人扩展到多个代理人,考虑团队中的激励问题。在团队中,各个代理人的努力程度无法被完全观察到,从而产生“搭便车”和代理人之间的竞争问题。对此,霍姆斯特罗姆得出了两个一般结论。(1)搭便车问题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团队外部所有者来克服。(2)代理人之间的相对绩效评估,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成本,特别是当某个代理人行动的结果提供了其他代理人不确定状态的信息时。

第三,比较激励机制设计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异,探讨最优契约的一般形式。理论所预测的最优激励契约形式比较复杂,而现实世界中激励契约所采取的形式通常比较简单。霍姆斯特罗姆和米尔格罗姆指出,这一差异不能简单归咎于缔约成本。现实中代理人绩效指标的确定,是多期和多次行动结果的加总;在这种情况下,最优的激励契约是线性的,并且这种线性激励契约是相当稳健的,这解释了基于加总绩效指标的线性激励契约,在经济中获得普遍应用的原因。

第四,将单任务委托—代理问题扩展到多任务委托—代理的情形。现实中,代理人的工作通常由许多不同的任务组成,其中有些任务是雇主难以监管和计算报酬的,霍姆斯特罗姆和米尔格罗姆证明,为避免雇员将精力集中在绩效易测量的任务上,最好的办法是提供弱的总体激励。

 不完全契约:配置剩余控制权

在现实世界中,契约往往是不完全的。契约中包含缺口和遗漏条款,并且经常需要修改和重新协商。对此,哈特与其合作者研究了如何通过剩余权利的精心配置,来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冲突问题。格罗斯曼和哈特指出,当无法在契约中列出所有具体权利时,让缔约一方拥有全部剩余控制权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这将激励拥有剩余权利的一方采取某些行动,而弱化没有剩余权利一方的激励,可以有效解决缔约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潜在冲突。这正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思想,也是冲突与合作经济治理的不完全契约解决方案的精髓所在。哈特和莫尔进一步提出了资产最优分配理论,来解释企业的边界问题。

哈特与其合作者不断扩展不完全契约方法的应用范围,涵盖了所有权与控制权集于一身的小型业主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上市公司、破产法改革、公共服务外包等问题。哈特和莫尔证明,在小型业主所有制企业中,代理人(业主)向外部投资者借款并作出偿付承诺,如果能够按期偿付就可保留资产的控制权,否则资产的控制权将转移到外部投资者手中,这实际上是银行贷款运作的方式。现代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大量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上市企业。哈特指出,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问题,理论上可以通过接管机制来克服。然而,接管的难易程度由多种因素决定,其中之一就是上市公司的投票结构。他们证明,在一组合理的假设下,最优的投票结构是一股一票。此外,哈特总结了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破产法的目标与有效破产程序的共识,探讨了现存破产程序的运作及其改革方向。哈特等人还将不完全契约理论扩展到公共部门问题的研究,探讨如监狱、垃圾处理和医疗等公共服务由政府提供还是外包给私人等问题。

契约不完全性的一个可能原因是,虽然缔约方或许可能观察诸如投资、成本、收益和市场条件等变量,但第三方无法对此作出证实;另一个可能原因是事先无法刻画或者预见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马斯金等人认为,在这些情况下,能够设计出完全契约来达到其目的。哈特和莫尔证明,当缔约方无法承诺不对初始契约进行再谈判时,不存在一个可行的机制来实现帕累托有效的资源配置,只有通过合理配置产权等制度安排,才能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近来,哈特还试图超越标准的行为假设,借助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探讨契约的不完全性问题,其中没有理性假设和事后讨价还价行为,因而避免了马斯金等人的批评。

 批评与争议:

  对理性人假设的“暧昧”

在霍姆斯特罗姆和哈特的推动下,现代契约理论发展出了一系列概念、范畴和分析方法,并在冲突与合作无处不在的现实世界中有着广泛应用。

首先,完全契约理论可以指导日常生活中的契约设计。例如,在企业薪酬设计中,将销售人员的工资与其业绩关联起来;在多任务委托代理问题中,通过平衡各方面的激励,防止代理人将努力过度集中在某些任务上。对于难以完全预见情况下的具体缔约过程,不完全契约理论则给出了指导。

其次,契约理论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转型中改革方案的设计提供了理论参考。现代资本市场发展出多种治理机制,以解决外部股东与管理层、大股东与小股东、股东与债券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形成了包括公司内部的股东大会投票机制、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等制度安排,以及公司外部商品市场竞争、经理人市场、外部兼并与收购机制、集体诉讼制度、破产制度等公司治理体系。

最后,契约理论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借鉴价值。在契约理论中有两个约束:参与约束使得人们能够自由选择各自的行动;激励相容约束则能够避免那些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这两个约束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顶层设计要充分考虑国家、企业和市场之间存在的契约不完全性问题,更好地配置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同时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

针对契约理论的理论基础,也存在不少争议。其中,最猛烈的批评在于契约理论对理性人的“暧昧”:完全契约理论以当事人完全理性为假设前提,不完全契约理论既假定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限理性的,又假定当事人具有计算未来成本和收益的动态规划能力。因此,必须明确契约分析方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局限性。在现实中,许多经济交易活动是通过自我执行(隐性的)的契约或规范,即诚实或信任来维持的,但包含规范因素的这类问题现在很难融入契约理论。总之,与其他经济理论一样,契约理论还须在实践中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冲突与合作经济理论演变及其应用研究”(12CJL00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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