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中华:“批量化智能司法处理”模式证成

2023-11-15 16:57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当前,法院系统面临的诉讼压力逐年增加,2022年我国员额制法官人均案件处理量250件左右,相较于十年前几乎翻番。对此,法院一方面通过缩减程序的复杂性以提升效率,另一方面则期待通过诉源治理,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挺在前面。上述做法对于诉讼压力的化解有一定作用,但传统诉讼模式潜能已快消耗殆尽。与此同时,仍有大量的民事纠纷无法得到司法处理,其中典型的是消费金融类纠纷,部分法院对这类纠纷采取了“限流”的做法。许多金融机构因此求助于催收公司,并引发了各种法律风险。催收产业乱象丛生,并非这类纠纷的恰当出口。作为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器和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司法理应成为此类纠纷的最终解决手段。

“批量化智能司法处理”

模式的机理

在此背景下,不少地区的法院都在探索,如何快速处理此类本该由司法处理但又数量繁多的案件。其思路首先是坚持以司法为主,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其次是效率优先,耗费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解决尽可能多的纠纷。目前,实践中有一种有效的做法,即“批量化智能司法处理”模式,学理上也称“在线批量审理模式”,实务部门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则称其为“类案批量智审系统”。这种模式主要针对案情较为简单的类案,借助于CA(电子认证)、区块链、AI等技术,采用全流程在线审理和执行,其大体的流程如下。

首先,双方当事人(比如借方和贷方)在线签订协议时,第三方机构介入提供CA认证和区块链存证服务,由此完成的电子协议直接上传到区块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通过补充签订在线协议的方式完成CA认证和区块链存证。协议中一般会约定管辖法院,从而形成大批量合同的集中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对方违约的情形下,在线起诉到管辖协议中的约定法院,法院通过在线的方式完成批量化立案和送达。其次,法院通过在线诉讼的方式进行批量化审理,庭审往往采用在线交互式审理方式(异步审理)以提升诉讼效率。借助人工智能技术,类案中的当事人信息、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期限、违约金等几十个要素都会被提取出来,并由AI自动生成立案环节和审判环节的各种文书,法官仅需审核相关信息即可完成裁判。最后,法院通过在线方式批量化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网络上能查询到的财产进行执行。

实践中这种“批量化智能司法处理”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基层法院采用这一模式,只用少量工作人员一年就处理了超过10万件小额类案。不少仲裁机构也引入了这种模式处理小额金融纠纷。

“批量化智能司法处理”

模式的正当性

“批量化智能司法处理”模式也面临着质疑:在线交互式审理构成了对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挑战,直接采信电子证据似乎架空了传统庭审的举证质证程序,批量化处理纠纷使公众对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心存疑虑。对此,笔者认为,鉴于这一模式处理纠纷种类的特定性,不用担忧它会冲击主流的庭审模式。就特定类型的纠纷而言,这一模式是司法机关的恰当选择,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第一,“批量化智能司法处理”模式具有保障诉权行使的正当性。相较于将纠纷拒之门外的做法,这一模式更能够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诉权是当事人启动审判的权利,从历史角度观察,其在民事诉讼法上具有本源性地位。尽管存在“抽象诉权说”“具体诉权说”等多种学说,但无论哪种学说都不能否认,在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之时,拥有向法院起诉从而启动审判的权利。国家应当对民众的诉权给予保障,对于这一点不会有任何争议。二战后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接近司法(Access to justice)运动,强调的就是诉权的有效保障。我国民诉法中尽管没有明确的诉权保障原则或法定听审原则,但我们所坚持的司法为民理念完全可以成为诉权保障的理论来源。司法权人民性本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服务人民,如果没有对人民的诉权保障,何来人民性?

第二,“批量化智能司法处理”模式具有保障程序公正的正当性。这一模式中可能发生的程序问题,主要体现在管辖、在线送达、在线诉讼等方面。由于协议管辖所确定的法院往往并不是原被告所在地法院,也许会有人担心相关案件是否满足民诉法的管辖规则,但其实这并不是问题。实务中,提供CA认证和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会将电子签名上传的服务器设置在管辖协议约定的法院所在地,因此该服务器所在地就构成了一个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实际连接点,由此服务器所在地法院取得管辖权并无违法之嫌。与之类似,这一模式中的在线送达和在线诉讼也不存在障碍。当事人之间所签协议中往往会明确约定采用在线送达(约定送达的电话号码及邮箱)和在线异步审理方式,因此在线送达和在线诉讼也因当事人的同意而具有合法性。

第三,“批量化智能司法处理”模式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正当性。就证据问题,前置的CA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的采用,可以保证“是原告和被告本人签署了该份合同”和“该合同在上链后并无篡改”这两个核心事实的真实性。由此,电子合同的形式真实性(非伪造)就得到了充分保障。而在实务中,证据的真实性争议主要集中在形式真实性层面。由此,在证据真实性得到技术保障的前提下,传统的举证质证环节的省略也就理所当然,最终的实体裁判也就有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当然,这种批量化处理也并不排斥对于证据的实质真实性争议(例如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审理,对此自然需要法官人工介入。此外,这一模式处理的是相似度高、采取格式合同、法律关系简单的类型化纠纷,借助AI技术可以恰当抽取纠纷的核心要素,从而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甚至在借款纠纷中,AI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既高效又准确,胜过法官人工计算。

当然,“批量化智能司法处理”模式并非无懈可击。首先,AI的识别能力有限,对生活困顿的当事人执行财产时可能有悖于执行法上的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因此须恰当地判断法官介入的情形,并决定法官介入的方式。其次,这种模式过于注重纠纷的“合法解决”而非“合意解决”,因此在具体运作中需要与法院外的调解机构合作,从而分流那些更适合由调解解决的纠纷。最后,这种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实务部门的做法并不统一。因此,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广泛调研、进行论证、开展试点,并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推动“批量化智能司法处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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