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不伤害”:网络时代传播伦理的基本原则

2017-03-18 16:51   中国社会科学报   张付、李静霞

当下,人们通过网络了解这个世界已经成为常态。一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使我们在家中即可坐观天下,虚拟性为我们更加自由地表达提供了多维的空间,互动性造就了人人都是传播者的可能性,即时性为我们直抒感情提供了条件。无疑,人类通过网络传播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和享受。另一方面,网络的开放性也赶走了“把关人”,虚拟性也带来了假消息,互动性也产生了网络暴力和欺诈,即时性也造成了网络赌博泛滥等问题。无良传播者无孔不入地传播色情低俗内容,肆无忌惮地造谣传谣,制造网络暴力,污染网络空间。如何让互联网这把双刃剑减少杀伤力,增进可持续发展力,网络时代传播活动应该秉承什么样的道德良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尊重—不伤害”原则应是首选

现代化给伦理道德带来的一个明显变化是美德伦理向责任伦理发展,于是,确定伦理原则的重要性更为彰显。自苏格拉底—柏拉图的“善”伦理学以来,学者对何为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进行了不懈的探究,形成了亚里士多德的“中庸—明智”、康德的“绝对命令”、韦伯的“责任”、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奥特罗的“避免最大的恶之准则”、边沁的“功利主义”、马伽利特的“尊重”、塔特的“不伤害”等重要原则。近年来学术讨论中又总结出了“兼容”、“审慎”、“集体利益”、“允许”等原则。

网络时代,我们应取舍哪些伦理原则为传播行为立规矩?笔者以为,“尊重—不伤害”原则应是首选。

“尊重”是人类各民族在漫长历史发展中逐渐积淀形成的基本伦理理念或“最起码的道德共识”,是民族的传统美德最基础的部分。“不伤害”理念起源于古希腊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即“first,do no harm”(“首先,不要伤害”)。“不伤害”原则在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查尔瑞斯合著的《生命伦理学原则》出版以后,被人们广泛接受。我国伦理学家甘绍平在谈到“不伤害”原则时认为,“将不伤害视为道德的主导理念及应用伦理学最核心的价值原则的做法,虽然从表面上看似乎是‘降低了’道德的要求或水平,但实际上却是人们以理性的方式所能期待的最好的东西。”

“尊重—不伤害”原则契合网络时代传播活动要求的伦理原则。网络时代信息传播主体的多元性和隐匿性、受众的广大性和暴露性、载体的迅捷性和交融性、内容的复杂性和海量性、效果的不可预知性和多维性等特点,决定了规约网络时代传媒活动的伦理原则必需具有覆盖面广、解释力强、操作性好的特点,“尊重—不伤害”原则就具有这样的应对性。

第一,“尊重—不伤害”原则具有最广泛的覆盖性。其最基本的四个维度为:尊重—不伤害自己,尊重—不伤害他人,尊重—不伤害社会,尊重—不伤害自然。它涵盖了人类伦理道德的基本关系体,也涵盖网络传播活动的大部分主客体。

第二,“尊重—不伤害”原则的核心是网络传播最需要培育的“尊严”。“尊严”是人的脆弱性和易受伤害性所导致的一种最基本的情感和精神需求。“尊严”源于自我保护,所以避免破坏尊严的侮辱性行为和侮辱性状态发生,避免当事人对自己信任的崩溃和对社会信任的崩溃至关重要。在网络传播的道德问题中,最缺失的是对人和社会及自然的尊重,最危险的是对人及其组织尊严的伤害。

第三,“尊重—不伤害”原则具有世人最熟悉的操作性。在中国古人的伦理道德认识中,尊重源于对人对己的“忠恕”之心,“忠”可以解读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恕”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西方文化中,尊重源于“人是目的”这个理念。即在人与物的关系上,物是手段,人是目的;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人应该把自己和他人均视为目的,坚持任何人不能将他人作为客观目的的手段,这就是尊重。这两个源自东西方文化的道德律令与人类历史血肉相连,人们积累了丰富的坚守“尊重—不伤害”原则的经验。虽然网络传播赖以存在的是人们通过数字技术建立的各种各样的虚拟社区和平台,但是这其中的活动主体仍然是人,人的本质不会因网络技术而发生根本变化,变化的只是人的一些行为,而且随着网络知识的普及和增强,人们在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行走方式会更为接近,渴望“尊重”避开“伤害”是人之本性,在网络世界亦然。

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

“尊重—不伤害”原则对推进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自觉遵守“尊重—不伤害”原则对传播主体而言,就是要在传播活动中尊重自己,不哗众取宠;尊重他人,不窥探和传播他人隐私;尊重社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传递假消息;尊重自然,不将其单纯视作工具。传播主体对上传的每一张照片、每一段文字、每一段视频都要自觉地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进行衡量,保证对自己对他人的尊重。要牢记任何单向的不考虑他人感受,沉溺于自我放纵、自我满足的行为都是会演变为破坏性的行为,其持续发酵必将导致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分裂,网络带给人们的进步和幸福将毁于人类的恶行。

自觉遵守“尊重—不伤害”原则于传媒机构而言,是要充分认识机构作为传播主体,其传播活动的影响力、组织力、导向性更大。网络公司和传媒机构应自觉把“尊重—不伤害”原则内化为自己企业的文化,在建构“自信+他信+信他”网络信任社会中不缺位,积极推进网络传播的绿色、包容性发展,如此也才能获得自身的长远发展。

自觉遵守“尊重—不伤害”原则对计算机软硬件制造商而言需要认识到,“技术是人类为满足社会需要,依照自然和社会规律,对自然界和社会的能动作用的手段和方法的系统”。技术在本质上要遵从社会伦理,社会伦理规定技术伦理。在人与机器结合越来越密切的互联网时代,人在制造机器的同时需将人类的伦理观念输入其中,以避免“社会和道德方面通常很难跟上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为迅猛的技术进步所付出日渐增长的社会代价”。

自觉遵守“尊重—不伤害”原则对受众而言,是一定要充分了解网络时代传播的特点,在传播活动中,一方面保护好体现自己尊严的隐私权和信息权,另一方面在被伤害时,要谨记“自戕”、“以牙还牙”等绝不是最佳原则。应以维护“尊严”、坚持“尊重”的理性去沟通、协调,以“允许”的视角面对分歧,以“不伤害”的底线对待“网友”。

总之,在网络时代的传播活动中,我们应当秉承“尊重”每一个人和社会、自然的原则,用我们手中的传播工具做“立人”、“达人”的仁者,同时还应当坚守“不伤害”原则,在隐匿的网络空间里,用“推己及人”的古老信条维护共同的利益,为各自的价值实现留下空间。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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