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宇:在法律与政策之间游走的劳动法研究

2024-04-25 16:34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法是集中规制劳动关系的法律部门。在私法学者那里,劳动法一般被认为是政策性民法,是掺杂了不同于法理考量的政策性调整手段的民法特别法。在公法学者那里,占据劳动法绝大多数篇幅的劳动力市场促进法、劳动监察法乃至集体合同法都是公权力主导的法律部门,将劳动法定位为部门行政法亦不为过。在社会法学者那里,劳动法往往被视为综合利用公法和私法手段调整劳动关系的“第三法域”。虽然近年来,也有社会法学者认为它是“特别私法”,并就此开展了热烈的讨论,但是讨论的前提还是承认劳动法的特殊性。

劳动法学术范式的“站位”

劳动法这种特殊性能够通过什么样的学术表达合理地呈现出来?学术研究能够为劳动法实践提供什么样的理论支撑?法学界正在上演着激烈的角力,话题中心时而是公权力应当在多大程度上介入私法性质的劳动关系,时而是私法手段如何保障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时而又是劳资关系的调整理念怎样偏离私人自治并为社会连带和社会团结预留空间。可以说,学者们在这场讨论中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参与了学术范式的“站位”,这种“站位”不仅形成了劳动法研究的学派,更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劳动法治的进程。

我个人时常反思自己的研究范式,似乎很难一以贯之,有时候下决心确立下来的“站位”,面对新问题时又很容易被某位学界翘楚“带跑”,陷入他人的话语体系中。直到有一天,学友阎天馈赠了他的力作《知向谁边: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劳动关系》。读完之后,我发现我内心反复纠结的问题已被他恰如其分地总结了出来。劳动法的张力存在于法律和政策之间。与其说劳动法置身于公法与私法的规制方法中,或受制于某种公法与私法理念下,不如说其游走于法律与政策之间。因此,相应探讨可以聚焦于法理与公共政策的角色分工,也就是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释适用现有法律,哪些情况可以用法理推动立法,哪些情况下又当抛开法律思维而运用政策思维。

法律和政策如何调整劳动关系

全书紧密围绕着法律和政策如何调整劳动关系这一主题,依次讨论了问题意识如何形成、问题如何分析、问题怎样解答。层次分明,井然有序,可谓“读者友好型写作”的典范。

首先是问题意识,这是全书最重要的内容。应用社会科学研究的进路是以实践问题为出发点,完善既有理论模型或构建新的模型,将研究素材放置其中运转,并得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因此,学者要有极高的发现问题、归纳总结能力,要有前期积累并接受严格的学术训练,当然也不能缺少悟性和机遇。在这个意义上,本书作者是称职而且幸运的。本书从历史变迁的角度,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的三次重要转向中,发现了劳动法律和劳动政策的互动方式,构建了“政策驱动法律发展/法律反思、约束乃至批判政策”的理论模型。诚如本书所言,在当代中国三次重要的劳动法转向中,背后都隐藏着一个深层次的理论问题:灵活多变的劳动政策和稳定规范的劳动法处于何种关系之中?由此可以将三次大讨论归纳为劳动体制改革政策对劳动法的推进节奏、劳动法对经济政策的促进作用、劳动法对劳动政策的吸纳程度三个理论模型。

我国劳动法学界“江山代有才人出”,每一次劳动法重要转向进程中,学术界讨论都十分激烈,但是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一直都是中心议题,而在历史的视野中,这个中心显得尤为清晰。德国法制史学家米歇尔·施托莱斯(Michael Stolleis)在评价劳动法的一项结构性制度——社会保险时曾说道,今天的(劳动法)“体系”是一个受到历史阶段影响的文化、政治和法律的安排。它并不是人为创造出来的、可以超越社会现实的一座立法体系,而是在过去多年的实践中,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一块砖接着一块砖垒起来的法律大厦。因此,很难从中发现太多的体系化逻辑。很多无法解释的现象只能从“特殊的历史背景中”寻找答案。由此可见,作为人类制度载体的法律的确拥有共通性,中外学者的观点不谋而合。

其次是构建模型与分析,这是集中体现作者学术功底的部分。在法学方法论的争鸣中,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代表了两大阵营。作者用以构建法律与政策关系理论模型的“砖瓦”主要来自于前者,即美国行政法研究的规制理论和欧陆公法研究中的比例原则、宏观经济政策演进与党派政治工具功能的分析,也有前者和后者的结合,即科技革命下劳动法既有概念和研究范式的反思与改造。在“搭砌”方式上,本书第一步在规范层面上探讨如何将规制理论用于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分析,主要路径是检验劳资双方是否愿意且能够在概念和价值方面做出妥协;第二步尝试将古今中外的经验悉数引入,重点在于探讨“古”与“洋”在当代中国劳动法上的镜鉴意义;第三步将科技革命下的职场生态新技术因素引入劳动法学,探讨“从属性”“真实职业资格”等传统劳动法概念和研究范式如何改造,才能在算法时代继续履行政策工具的功能。

作者学术兴趣广泛,又在美国接受过法学教育,对法律的经济学、政治学意义非常敏感,同时还善于运用其他学科方法探索抽象法律条文的政策功能。应当说,这些分析不仅是规范化的,同时也是具有创新意义的。在目前我国法学研究的主体方法论被欧陆式的教义学分析主导的背景下,这种研究好似在沉闷的房间里打开了一扇窗,清新的空气令满屋的学人倦意全无、兴致勃勃。

最后,本书得出了研究的结论:法律的尽头是政策。用作者的原话说,这既是一个实然的命题,也是一个应然的判断。事实上,学术研究不同于政策咨询报告,研究结论只是研究过程的“副产品”,细致而谨慎的研究过程才是令人陶醉其中的。但是研究结论凝聚了作者的学术思想,承载了作者的学术贡献,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本书的结论在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上归纳而得。一方面,穷尽法律是进入政策的前提,必须最大限度地通过解释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贸然就向政策“逃逸”不仅是不负责任的,也是十分有害的。规则的不稳定性将降低行为的可预见性,让人无所适从,从而增加交易的机会成本,因此法教义学虽非唯一的知识资源,但重要性肯定位居首位。另一方面,穷尽法律的结果是进入政策,即运用政策来解决现实问题,并且根据政策需要来修改甚至制定法律。本书这里做出的一项理论创新是,不能在法律已经穷尽的情况下仍然排除政策,也不可强行给政策冠以法律之名;政策理念虽不同于法律理念,但是同样受到政治伦理以及比例原则等的约束。

通篇来看,本书的学术风格鲜明,论证理据兼具,是劳动法学和劳动政策学领域的一部佳作。当然,本书也存在一些可以改进的空间。具体来说,我想还可以适当置入一些“学术假想敌”,正反两方面的论断可以增加学术讨论的厚度。比如,劳动法部门中公法、私法、社会法主张的论战与劳动法律和政策的博弈处于何种关系之中?有哪些相同点,又有哪些不同?很多人都认为政策最终会转变成法律,这与“法律的尽头是政策”是互相抵触的,还是同一项论断在不同角度下的不同表述?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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