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亚 王琦:集体化时期的国家渗透与农民回应

2021-01-27 12:07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陈军亚 王琦

关于我国集体化时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既有研究往往强调国家对社会的无限渗透与控制,代表性成果如国家取代社会的“极权国家”模式和国家渗透社会的“全能主义”模式。20世纪80年代后,围绕国家是否无限渗透社会,许慧文和萧凤霞的研究产生了分歧和争议。许慧文认为,基层干部扮演了地方利益保护者的角色,其行为阻碍了国家渗透;萧凤霞与此相反,认为恰恰是地方干部帮助国家完成了对地方社会的渗透和改造,因为地方干部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代理人。同样关注地方干部的行为及其对国家渗透的影响,二者分析均得到了经验事实的支持,却得出迥然相异的结论,究其原因,实是在于各自认识视角的差异。许慧文看到了地方干部在国家渗透中的变通性作用,萧凤霞更强调国家体制结构对地方干部行为的规制。

有鉴于此,本文提出结构中的行为主义分析框架,将集体化时期地方干部和农民的行为置于“渗透—回应”的既定体制结构中进行分析,既关注结构对行为的制约,也关注行为对结构的影响。本文认为,处于既定结构中的地方干部和农民,通过发挥其行为的能动性,在不改变渗透结构性质的情况下,变刚性的政策执行为弹性的政策适应性,从而为国家渗透的有限性和有效性提供了支撑。这一分析框架既弥合了以往研究中的分歧,也为认识国家和农民的关系提供了依据。

一、已有的研究结论及其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在诸多西方学者既有的中国研究中,均被认为是一个强国家时期,国家作为一个强有力的行动者,全面进入并控制社会的各个领域。这一时期二者关系的研究,最具影响的代表性成果即国家覆盖并取代社会的“极权国家”模式和国家渗透社会的“全能主义”模式。

“极权主义”模式源于阿伦特对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德国和苏联政体的分析,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渗透和控制。后被西方学者从对苏联的已有研究成果中拿来,用于解释成立初期的新中国。“极权主义”是一个具有价值隐含性的概念,作为自由民主体制的对立面,它的内涵也缺乏清晰界定。根据弗里德里希在其《极权主义的专制和独裁》中的概括,极权主义政体具有这样一些要素:大一统的意识形态、坚持该意识形态的单一政党、充分发展的秘密警察。吉登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补充:大规模的通讯垄断、军事控制和对一切组织的垄断和控制[1]。在极权主义模式下,国家与社会之间呈现高度一体化的状态,这种状态是国家吞噬社会的结果。吉登斯这样表述极权主义政体,“存在一个全面渗透的国家,民众的需要和愿望被置于武断专横的国家权威当局的政策之下”[1]。

20世纪80年代初,邹谠看到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社会的变化,提出了全能主义概念。他认为全能主义与极权主义不同,极权主义将政体类型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混为一谈。在同样的政体类型下,国家与社会可以有不同的关系形态。全能主义是“政治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地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的指导思想。全能主义政治指的是以这个指导思想为基础的政治社会”[2]。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国家与社会的实践关系可以出现调整,集体化时期国家无限制控制社会的状态,在改革开放后已经出现了变化。

“极权主义”的概念带有极大的意识形态倾向性,它强调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全能主义更直接地关联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但这一叙事的出发点和根本前提,仍然在于对国家替代社会的强调,差别在于全能主义考虑到了对社会控制程度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随着人们对中国社会更多的了解,关于集体化时期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提出了更多有影响力的解释。一类以戴慕珍和许慧文为代表。二者均认为,由于地方干部的行为,集体化时期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渗透是有限的。戴慕珍用“庇护主义”解释集体化时期乡村干部的行为。她认为,在公社制度下,基层干部拥有部分资源和分配机会的控制权,普通农民为了获得这种资源,便通过个人化的、策略性的手段,与基层干部之间形成庇护—依附关系。因为“精英对机会、商品等诸多其他资源具有垄断分配的权力,非精英依赖于精英的分配”[3]。许慧文对集体时期国家渗透的研究得出了基本一致的结论,但与戴慕珍的诠释路径不同。在其《国家的触角》一书中,她认为,集体化时期的乡村干部扮演了地方利益保护者的角色,他们的行为使得国家政策的推进遭到抵制或扭曲。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中国乡村传统上就是一种“蜂窝状”结构。1949年后的土地改革和农业自给自足政策的推进及户籍相关制度的实施,更加强化了高度自足和相互孤立的村庄结构。这意味着这一时期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渗透与控制是有限的,远没有极权主义所宣称的那么绝对和强大。

另外一类视角以萧凤霞为代表,从集体化时期国家对乡村渗透的体制结构进行分析,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萧凤霞在《华南的代理人和受害者》一书里,描绘了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乡村地区社会结构的变化。她认为,集体化时期,国家通过整套政治行政机器取代了传统时期层层叠叠的“民间”社会,进而成功地把繁复的乡村共同体转变成单一的官僚细胞。人的行为无法摆脱国家权力结构的制约。处于国家官僚体制中的乡村干部成为国家的代理人,帮助国家成功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渗透与改造。

两类分析均从生产队干部的行为出发,但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虽然戴慕珍认为,她的研究并非否定公社体制结构对于国家渗透所发挥的作用,但在她和许慧文的研究中,更多将人的主体性置于分析的重要位置,从而忽视了体制结构对国家渗透所起作用的影响。

萧凤霞更强调国家体制结构对乡土社会的影响。公社体制在乡村社会建立了官僚细胞,从而用国家官僚结构规制了人的行为。萧凤霞弥补了戴慕珍和许慧文分析视角的单一性,但其解释范式同时又使得自身陷入单一性视角的误区,更多关注官僚体制如何从上而下地对地方社会发挥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处于官僚体制和地方社会之中的人的主观意识和有目的的行为所产生的力量。萧凤霞在回顾其研究历程时曾指出,在其早期研究中,存在一个盲点即不知不觉地埋没了“人”的主体性因素,忽略了人基于利害关系、历史经验及一定的文化策略所支配的行为动力,认为这些因素不过是“从属(于结构)的变数”,足以被行政结构所解释[4]。她认为,这主要是受当时主流研究传统的影响,同时期的研究者,如施坚雅、弗里德曼和武雅士等的研究虽然也都给予地方社会更多的关注,但他们的问题和方法也都富有结构功能主义的色彩。

那么,重新检视以往的研究,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处理行为能动性与体制结构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既能够打通彼此关系,也能为中国集体化时期的国家渗透与社会互动提供足够解释力的分析框架,这正是本文的着力点。

二、新的分析视角:结构中的行为主义

本文提出结构中的行为主义视角,即将行为置于既定的结构之中进行分析,即结构对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同时也强调行为能动性对结构的影响。结构性的行为,即在既定结构之中的行为。它强调结构的稳定性特征,但同时也认为,即使在一个稳定的结构中,人的行为也具有能动性的空间并对结构产生一定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表现在:行为能动性不会改变结构的性质,但会改变结构的属性,变决定性的刚性结构为能动的弹性结构。结构弹性既保持了秩序的稳定性,同时又化解了稳定秩序与能动行为之间的张力。具体而言,它包括如下三个层面的分析:

一是结构对行为的约束性。关于结构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用法,但如同结构学者布劳所指出的:就其最基本的意义而言,结构从某种角度上指的是位置及其与彼此之间的关系[5]。结构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帕森斯的结构理论中早有阐释。帕森斯反对个人主义的研究传统,他强调社会共同的价值体系即共识规范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力。在其《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他将社会系统分为不同结构,分析了人的行为与特定的系统结构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结构赋予行为者特定角色,人的行为总是按照结构所赋予的角色规定性而发生。虽然行为总会遇到规范模式与阻碍条件之间的冲突,但行为的过程就是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克服阻碍而贯彻规范的过程。[6]

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建构,是用现代国家的“一致性”整合长期分裂分散的传统农村社会的过程。集体化体制成功实现了将分散的农民纳入国家体系之中并使之国家化的目标[7],这一目标正是依托国家建立的公社制度结构所实现的。结构性的行为主义视角首先是国家建构农村社会的视角,强调国家对农民个体行为的改造和塑造。

二是行为的能动性及其来源。帕森斯的结构理论强调了结构的决定作用,但忽视了人的能动性对行为的影响。如同人们对帕森斯结构主义方法的批评:把个人行为的细节让位于一个整体概念架构中的微小角色,相比于来自终极价值导向的规范性角色的长期结构,个人行为的细节只是附带现象[8]。因此,结构决定论显然陷入一种静态并机械式的因果关系之中: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对行动有决定性。一旦我们知道了一个人被置身于某种结构之中的位置,其他关于行为的一切比如行为的结果就自然而至了。

20世纪70年代后,在对结构主义方法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吉登斯提出了“结构二重性”理论。有别于将行动者的能动性完全剥夺的结构理论,吉登斯认为,一方面,结构规定着人的行为,另一方面,人的行为又不断生产和再生产出新的结构。吉登斯用一种动态的结构理论跨越了帕森斯关于结构和行为的静态单向决定关系,将结构的影响置于不断发展和持续的互动之中分析,结构与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建构和再建构的关系。如同吉登斯反复强调的,他的结构化理论并不否认结构的约束性,但他同时强调结构的促动性,即人所处的社会位置使得具体情境中的行动更易于被理解,从而塑造了结构。

结构性的行为主义视角除了关注宏观层面的决定性因素,也强调微观策略因素的作用。并注重从国家渗透的具体场域——乡村社会中探讨微观策略行动的发生机制及其背后的逻辑。

三是结构对行为能动性的容纳。虽然无法否认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但是,从中国的实践看,这一范式对于本文的分析仍然存在“适用限度”的遗憾。在运用于国家分析时,吉登斯的结构理论更体现了一种动态的宏观分析视角。他用生存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两个概念解释社会结构变化在国家形式上的体现,当生存性矛盾主宰的农业社会向结构性矛盾和生存性矛盾共同主宰的阶级社会变迁,国家则由“不在场”进入“城乡国家”阶段。在此阶段,国家权力尚未与生存性矛盾脱离关联,并未完全摆脱传统的控制,而是在国家机构集中的“中心”(城市)之外,对传统保持妥协与让步。

从中国的实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运动,完成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结构性改造。农业集体化则是实现国家权力从“不在场”到“进入”乡村社会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在既定的结构之中发生的。因此,对于一个实现从国家“不在场”到国家“进入”的转型国家来说,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国家如何处理与“传统”的关系。从中国的实践看,国家渗透并未对“传统”做出消极的妥协和让步,而是在改造“传统”的同时,吸纳了社会能动性,并以此维持了国家渗透的稳定结构和秩序。在此意义上,结构性的行为主义视角更加注重探讨结构稳定性与行为能动性之间的容纳特性。

三、结构中的行为主义视角下的国家渗透与社会回应

(一)体制之中的干部和体制之下的农民:结构及其对行为的约束性

传统中国的农民与国家之间是一种疏离式的关系。国家正式的权力体系未进入乡村社会内部,农民除了纳税与服役,其生产生活、社会交往等受其基于长期实践所形成的经验逻辑所支配,国家是一个外在于农民社会,且与其保持疏离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政权建设,改变了传统中国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土地改革将阶级关系植入乡村社会内部,公社体制的建立则在乡村社会确立了政社合一的国家正式组织体系。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从两个方面影响了国家和农民的关系。

一是进入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之中的农民,成为国家的干部。公社体制由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构成,其权力运行具有行政官僚制的特征。不同层级之间实行自上而下的命令和自下而上的服从式的管理。它使得不同层级的成员对于上级具有高度政治依附性,并且要求他们高度忠诚于以中央政府为核心的国家组织体系。公社体制是集政权组织和生产组织为一体的组织形式,国家依托公社体制,全面介入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将自己的意志输入乡村社会内部,实现了乡村的国家化9。国家渗透乡村社会的目标和任务,依靠处于不同层级体系之中的公社干部而实现。从1958年公社体制的正式确立,到1978年这一组织体系的解体,如果失去公社干部的忠诚和对国家意志的服从,不可能持续二十年之久。

二是公社体制之下的农民,成为国家的公民。国家通过建立覆盖乡村社会的官僚化的权力组织,一方面将疏离于国家政权之外的农民整合进正式的国家体系,另一方面,也使得农民具有了政治主体意识。他们不再外在于政治生活,而是置身于国家政治生活之中。公社体制下的农民,都属于公社社员,要服从干部的统一管理,成为国家直接的行政对象。他们放弃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在公社的组织之下进行集体生产并获得劳动报酬;根据国家户籍制度获取自己的国民身份;接受国家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并根据国家政策安排自己的生育、医疗、救助、养老和安葬。

依托于公社组织,自上而下、垂直式的行政机制得以穿透乡土社会共同体的阻隔,直接进入乡村社会。许慧文虽然看到了公社组织体系对基层乡村社会的渗透,但她强调这种组织体系的横向扩展能力不足,认为农村社会仍然保持着传统时期高度自给自足的“蜂窝状”形态,从而忽略了这一组织体系及其管理方式对乡村社会本身的影响。如果将传统时期的乡村社会视为隔离于国家政权之外并保持孤立的“蜂窝状”的乡村,公社体制则实现了“蜂窝”乡村的国家化。

(二)能动性的行为及其支配逻辑

认同国家体制的结构性力量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乡村社会内部的策略性力量。乡村社会接受了国家的改造,但是,这种接受并不是完全消极的,也不意味着国家体制力量具有无限强制力。内生于乡村社会的乡土逻辑,以自己的方式延续着其对国家体制的影响力。

一是农民的策略及其自主性。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看,自封建制度瓦解,农民脱离了因耕种土地而形成的与封建领主之间的隶属和依附关系,郡县制下统一的税役体系,使得农民成为一个以履行税役义务而获得人身自由并自我负责的群体。萧公权在其《中国乡村》中把人们对传统中国农民的特点进行了概括,大体呈现两类截然不同的认知:一类为满足、温顺及忍耐;另一类为揭竿而起、猛烈抗争。萧公权从农民的异质性角度进行解释。其实,农民看似矛盾的两个面相并不矛盾,不同行为的背后,遵从同一个行为逻辑:基于生存能力的自主选择。为了获取生存条件,他们温顺而忍耐,当危及生存,则以其反抗行为表达其追求生存的意志。

传统时期,为了获得生存保障,农民的生产方式十分多样,可自耕可佃种;可聚族生产,也可分户经营。对多样化生产方式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民可接纳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生产方式。正是在获得比一家一户生产更强大的生存保障的国家逻辑下,农民接受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安排,交出了自己的命根子,甚至把农具、耕牛等生产资料,以及棉被、灶具等私有财产都交给公社,由公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

当让渡自己的行动自由以获取更好生存保障的期望与现实中的结果相悖,农民则以策略性的行动做出了选择性的回应。在浙江嘉定县,1958年下半年全县办了2300多所食堂。但当农民发现“食堂大锅饭”并不能满足其对更好生活条件的追求后,则总结出“吃食堂的十六个不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经历1959年到1961年的饥荒后,农民更以各种行为表达对自我耕种、自我负责的生产方式的向往,不仅通过砍掉竹林种植蔬菜、拓荒开辟菜地等策略性行为争取自留田的耕种权,还采取各种形式实现包产单干,并将单干地称为“责任田”。在安徽,“责任田”被称为“救命田”。据杜润生回忆,1962年,全国各地陆续发生的不同形式的单干“责任田”,据统计约占20%—30%左右。高王凌对集体化时期人们抵制公社体制的行为做了大量调查,他发现,农民远非是人们想象的那样,只是一个制度的被动接受者,他们以“反道而行”的行为,不易觉察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期望和要求。如在收割的时候,有意将地里的庄稼收割得粗漏一些,或者在晒谷场风扬粮食的时候,尽量将臂力减弱一些,又或者将风车的风力调小一些,社员再通过“拾”、“捡”的方式得到更多的粮食。[10]

二是生产队干部的回应及其“地方性”。高王凌细致的调查不仅发现了农民众多的策略性行为,他还发现:社员的“反行为”是一种普遍的集体性行为,通常得到生产队干部的支持和参与。如生产队干部在分配粮食的时候,常以“除水分”的方式,多计算一些水分的重量,从而达到给社员多分配粮食的目的。在其调查中,生产队干部参与的策略性“反行为”,最典型的是“瞒产私分”。[11]

研究集体行动的学者通常面临的难题是:如何在一个多元的不一致的社会群体中,寻找能够形成一致性行为的依据。对于中国的乡村而言,地域认同提供了一定的解释力。地域认同即人们对于自己出生与生活的地方的原生的归属感。亚里士多德将城邦视为人们社会归属感的最初的来源,在中国则是人们自出生即生活其中的乡村。传统时期,村庄是人们生产生活、社会交往及情感交流的主要甚至唯一的场域。地域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人们的命运共同体意识。生活在同一地域的家庭之间,需要在生产和生活中互帮互助、互通有无,才能获得生存能力。农事生产中的帮工、换工,甚至结成一定的帮工换工组织,多以同一村落为边界;互通有无的集市交易,也主要以村落为单元。中国农民的自给自足,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村庄地域为单元的自给自足。

传统中国疏离式的治理体制,使得乡村保留了强大的地方自主性。虽然国家的统治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但实际控制权分散于各个村落[7]。长期生活于村落之中,成为村落共同体成员之一的村落权力拥有者,在面对国家时,通常扮演着村落利益庇护者的角色。

国家建构的公社组织体系,虽然将其纳入国家地域单元之内,但这一单元并未破坏传统的地域关系,而是依托和覆盖在原有基础之上。进入国家管理体制之中的生产队干部,同时也是其所属的乡村共同体的成员之一。当村民的“反行为”成为一种普遍的、共同的诉求,这种诉求与国家官僚体制赋予他的身份相背离的时候,基于地域共同体的身份意识则成为激发其策略性支持行为的依据。从国家的组织体系来看,距离乡土社会的距离越近,其对乡土意志的回应能力越强。

萧凤霞看到了国家渗透乡土社会的体制结构对生产队干部的行为约束,但单一性的视角忽略了生产队干部行为的另一面,即处于国家体制结构之中的生产队干部,同时也受到乡土社会逻辑的影响。不管是有意识的计划,还是无意识的反应,乡村社会的地域共同体意识,构成了他们行为能动性的来源,成为这些能动性行为背后的支配逻辑。

(三)国家意志对乡土意志的回应:结构的弹性

结构性的行为主义视角,强调行为对结构的作用,但并非一种破坏性作用,而是一种积极和能动的影响。它并未破坏结构的既定功能,而是改善结构的张力,赋予结构弹性。在国家渗透与社会回应的关系之中,公社体制将国家的有形力量引入乡村社会,内化于人们内心的乡土逻辑则以能动的形式影响了国家的渗透能力。这种影响之所以能够发生,生产队干部的策略行为是关键因素。

在传统时期,中国的乡村社会处于“乡绅”等地方性权力的直接治理之下,未经国家正式授权的地方性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形成了非正式的代理关系。作为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中间层”,他们既是国家代理人,又是地方社会的保护人。但在非正式体制下,这种“双重角色”缺乏体制性约束。如萧公权所言,他们既可能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发挥“公正绅士”的稳定作用,也可能在行使国家代理权的过程中引起农民的不满和反抗,甚至与反抗的农民之间结成“秘而不宣”的同盟关系,从而成为“破坏秩序”的力量[12]。

从职能来看,生产队干部作为国家政权的末梢,仍然发挥连接国家意志和乡村社会,并代理国家直接治理乡村社会的职能。但与传统时期乡绅的代理行为不同,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队干部,与国家政权之间是一种正式授权的代理关系。其行为不仅受到公社体制下层级性命令的控制,而且,当其背离国家意志时,还会受到直接纠正和约束,如集体化中期的“四清”运动。面对乡村社会的意愿表达,受到约束的生产队干部,既不能激发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对立关系,也不能与农民进行合谋抵制国家意志,而是在“体制的约束之中”,采取策略性的行为,既维护国家体制的稳定性,又回应乡村社会的意愿,从而成为稳定而非破坏秩序的“结构性力量”。

因此,“结构的弹性”在于:面对国家渗透,农民并未将自己置于国家的对立面,而是通过一定的策略性行为表达自己的意愿;处于国家体制末端的生产队干部对农民行为做出了能动性回应,并将这种回应传递进国家体制之中,吸纳乡土社会意志的国家渗透获得体制性的弹性。

四、进一步的讨论

从经验事实的观察中获得一种认识和解释事物的更具有普遍性的视角和方法,这是本文的努力所在。从上面的分析可见:结构主义视角陷入结构决定论,忽略了行动者的自主能力。基于这种视角下的国家“无所不能”既夸大了国家体制的影响力,也赋予国家体制的僵化特性及其生硬的执行力。在国家“无所不能”的力量之下,被控制者——农民只是政治上的被动参与者,农民的利益要么被抑制,要么未得到满足[3]。行为主义忽略了人处在特定的体制或关系结构之中,其行为受到结构的制约。面对国家意志的强制力,失去约束的行为必然造成农民与国家的对立。在此意义上,结构性的行为主义视角,为我们认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提供了更好的解释力。

中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农业文明时代的国家,虽然秦朝时期地权的私有和赋税在国家和农民之间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但在郡县体制下,二者的关系是疏离的。近代以来开启的现代国家建构的历程,面临着如何将疏离的国家体制和权力渗透到分散孤立的地方性社会之中的问题。徐勇认为,“当下农村社会状态,在相当长程度上是由国家塑造而成的”[7]。国家如何塑造乡土社会,其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认识和处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

以往关于国家与农民行为的研究大体有两类叙事模式:一是“农民逃避国家”。如斯科特认为,现代国家无处不在,且野心勃勃,一心按照自己的偏好向社会扩张自己的力量,弱势的农民只能选择“逃避”。二是“农民抗争国家”。继欧博文和李连江提出“依法抗争”的解释模式后,遵循这一抗争逻辑,部分学者相继提出“依理抗争”、“依情抗争”、“依势抗争”等概念。无论是“逃避国家”还是“抗争国家”,两种叙事都将农民置于国家的对立面,其背后体现的是国家和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

从实践看,面对国家向乡村社会渗透的行为,农民并未让自己成为国家改造的“消极复制品”。国家也并未成为一个“无所不能”贯彻自身意志忽视农民利益的僵化的行政机器,而是通过国家政权的末梢对乡土意志做出了能动性的回应。这一回应并未改变国家渗透和整合乡村社会的性质和方向,同时又实现了农民基于自身意志的参与。在此意义上,中国的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关系构建了第三类叙事模式:“农民创造国家”。

如何处理国家意志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是国家渗透始终需要面对的问题。杜赞奇用“内卷化”描述20世纪上半期国家政权建设失败的结局,并认为,“共产党政权的建立标志着国家政权‘内卷化’扩张的终结”,因为“它从基层开始建立了与国家政权相联结的各级组织”[13]。国家政权所建立的“各级组织”之所以能够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渗透而避免“内卷化”的结局,其根本的原因在于,这一组织体系具有对乡村意愿的弹性吸纳而非对立排斥的特性,农民也实现了对国家渗透过程的参与。这种参与既不是对政策制定过程的正式投入,也不是激烈的冲突和抗争,而是通过自身能动性的策略行为而实现的参与。

现代国家建构对乡土社会的渗透,既是国家意志进入乡村社会、建构国家现代性的过程,也是运用乡土社会的逻辑,体现其体制和意志的能动性,以更有效的方式进入乡村社会建构现代性的过程。国家渗透的乡土特性,构成了国家渗透的有效性。在不影响国家意志和体制稳定性的前提下,生产队干部与乡土社会之间的策略互动对国家意志脱离乡土逻辑所带来的可能的“矛盾”起到“调和”而非“冲突”的作用。王亚南将中国社会的乡土特性,视为传统官僚体制得以运行的外部支撑[14]。在现代国家建构的进程中,当国家行政体制进入乡土社会内部,乡土特性以自身的能动形式影响并作用于国家体制之中,则为国家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渗透提供了内部支撑。

在此意义上,国家渗透是有限的,但是有效的。其有限性在于:国家体制能规范但不能决定乡村社会。但对乡村社会意志的吸纳,又为国家渗透乡村社会的有效性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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