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的路径

2021-09-18 13:18   《湖北社会科学》   秦小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把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是发挥其持久力量的制度路径,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层动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内在地契合了当代中国试图通过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来重建合法性、提升治理能力的时代命题。在思想上应当追问,社会主义国家目标、文化传统和现代性价值要求,如何通过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调整来实现融贯?

本文以此为主题,试图思考四个问题:(1)在重建公共性的中国国家治理实践话语下,反思借鉴多元主义国家治理的学术脉络,明确核心价值观作为公共性实质载体和合法性证成结构的功能,探究以合法性为基石的国家治理法治化理论。(2)明确宪法在这一规范逻辑中的转介功能,从而构建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国家治理理论框架。(3)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引领作用,提炼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的规范逻辑。(4)梳理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治理调整的制度需求,明确适应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国家治理体系调整的具体指向,思考核心价值观对治理目标、治理体制、领域制度、治理效果的融入。

一、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的意义

学界普遍认为,作为国家治理的价值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具有意识形态指引、价值资源供给、价值共识引领、制度变革推动、多元主义整合、治理过程评价等功能,发挥着个体道德教化、促进社会整合、建构国家认同的作用。对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的意义,仍须从中国治理实践深入挖掘,以期为探究如何融入之规范路径明确方向。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聚焦于政府、社会、个体等多元主体如何在一个合法有效的法秩序框架下,致力于经济—社会转型所诱发的一系列公共问题的解决。在市场化推动的复杂多元格局下,国家治理的核心,是对多元主体、利益或价值的政治整合。国家治理体系是整合框架,国家治理能力是整合能力。而能否实现有效整合,以一种包容、开放,因而可为各方所同意的基础性价值共识为前提。

当前,国家治理所面临的深刻难题,正是多元分化所致的公共性缺失困境。多元表现为价值多元、利益多元和诉求多元,而分化则意味着在多元之间难以形成共识,由此导致在社会发展方向和具体议题上的争议。争议是多元社会的常态,也是达成共识的必经过程,但基础共识的缺失极可能酿发对抗式的情绪宣泄,由此遮蔽了攸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核心议题讨论。

在国家治理领域,公共性缺失困境首先表现为国家治理目标的内在紧张。当代中国早已走出积贫积弱,发展主义战略主导下的国家自主能力大大增强,社会和个体也得以从国家发展中获取福祉。当生存问题解决后,经济平等、文化多元、生态文明和个体自由等不同领域的目标相继而生,但彼此之间以紧张乃至相互解构的关系并存,并与发展主义的国家目标形成不同程度的冲突。这是一种多重紧张关系所共同塑造的“复杂现代性”。在这一转型时刻,复杂多元时代的共识性国家目标正经历着一种反思性的自我调整。但也正是在这一时刻,不同领域的制度设计因缺乏明确价值指引而进退失据,附身于政绩考核的狭隘绩效主义和稳定主义乘虚而入,国家治理不可避免地陷入这一偏斜导向所强化的路径依赖中。

由此可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的要义所在,即,它契合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试图通过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重建公共性、证成合法性的时代命题。这种契合体现为两个方面:(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公共性的实质载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概括,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养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这不仅是国家精神整合、社会集体整合、个体价值整合的结果彰显,也内含“国家—社会—个体”的价值沟通结构,构成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公共性的实质载体,为国家治理源源不断地输入合法性资源。(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国家治理合法性的动态证成。现代国家治理通过合法性的证成来弥合个体性和公共性的断裂,从而确保国家治理所遵循的根本原则与社会合理且多元的价值观念相辅相成。在当代中国,发挥教化功能的社会主义国家理想,尤需展开此种从个体和社会出发的合法性证成,从而走出那种自上而下的单向宣教误区。

具言之,中国国家治理诸多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核心价值观指引的治理转型。治理转型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核心价值观指引的国家治理的目标重塑,如何走出单向的目标偏斜。(2)核心价值观指引的国家治理的体制调整,如何容纳冲突、消解对抗,促成多主体在“国家—社会—个体”结构下的沟通和合力。作为传统教化机制,执政党的道德引领、教化型政治动员、精神文明建设等,如何在“个体—社会—国家”结构实现规范整合,转型为证成和沟通机制,构成中国国家治理回应公共性重建难题的治理体制调整要求。(3)核心价值观指引的国家治理的领域制度变革,如何把脉具体领域的本质问题,依托价值分析寻求制度对策。核心价值观不同层面的价值融合,有助于解决国家治理的结构性难题。例如,“富强”引领的国家发展和分配正义,是塑造社会“公正”的制度基石,亦是个体“诚信”“敬业”的基础保障,国家治理的改革议题可在这一价值逻辑中获得系统理解。

二、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的转介平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应当遵从特定的方式和理据。这是因为,“价值和规范分离”是现代实证法秩序的基本命题。国家治理的“权利化”指向及其普遍性,塑造了国家治理在多元价值场域中的中立性,亦表达了治理过程祛除主观价值干扰的基本立场。无视价值系统和制度系统的不同功能和不同运行逻辑,不考虑系统自足的国家治理的接纳方式,单纯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单向融入,最终只能形成出于道义高位的价值观念对治理逻辑的压制和治理逻辑的无原则妥协。

“价值和规范分离”,并不意味着国家治理对价值的完全隔绝。国家治理应当厚植价值基础,遵循价值指引,接受价值评判。在这一价值导向的思考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须依托一个联结二者的平台。这既是二者所分属不同系统的功能分化所决定的,亦是实现结构性的功能耦合所必需的。国家治理体系无法为自身设定合法性,只能从其面向的社会来汲取认同和合法性资源。而核心价值观限于观念认知,无法实现对社会和个体的直接治理,须依托规则、制度和法律等可具化为行为规范的机制来加以贯彻和落实。据此,二者之间,需要一个承认区分但彼此联结、且能够形成有效沟通的转介平台。宪法是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的联结机制和转介平台。唯有宪法,才可承载此种重任。宪法作为转介平台,具有以下两重理据。

(一)宪法是核心价值观的最高规范载体。

作为价值观念表达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使获得表达上的一致,也无法避免个体理解的主观化、情境化和多元化。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的讨论,必然面临不同话语体系、思考角度、思维方式、利益主张的张力。避免“自说自话”或“恣意解释”,须迈向一种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理解。

在多元社会,以共识性价值为指引的规则、制度和法律,是落实和实现价值的规范路径,也是走出主观价值言说所致误区的现代途径。按照昂格尔的观点,现代社会所设计的法律程序,是在平等理念指引下为社会各方创造的价值博弈、反思和整合性的平台;在此基础上,现代社会的法律规则,实际上就是经由程序所确立的价值共识的规范表达;而法律规则的实施,则是依托价值共识进行社会治理的间接过程。

宪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高规范载体。宪法记载了人民关于国家的根本性共识,奠定了人民在经历了一系列苦痛后所选择和确定的国家目标和国家根本制度,并且以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设置,完成了对国家和人民关系的持续性、动态性整合。这一整合过程,既源于构成政治共同体存续基础的社会核心价值对政治共同体的自发整合,也通过宪法实施为社会核心价值与社会的互动性发展提供了程序性平台,实现社会核心价值之所以为核心价值(具有正当性)的动态性自我证成。据此,宪法方可称得上是对作为其正当性基础和效力来源的社会核心价值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权威表达。

在文本上,现行宪法经过1993年、1999年、2004年、2008年四次修改,已经较为全面地表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在1993年宪法修改时被确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宪法》第5条、第二章等条款得以体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在《宪法》第24条、第52—55条等条款中得以体现。2018年宪法修改明确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各具体条款的总括性规定,与具体条款形成了规范涵射关系。值得说明的是,这一修改意蕴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做这样的修改,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宪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认,是中国宪法不同于西方经典宪法的独特品格所在。这一品格植根于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集中反映在《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所阐述的国家指导思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国家目标和由此分别指引的各领域基本制度。它深刻地表明了中国宪法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深度契合性。由此,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规范载体的宪法,其意义不仅在于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一种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语境,更在于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用的发挥提供了一种基于宪法法治的现代路径。

(二)宪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规范表达。

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面临着国家治理体系如何界定的理论难题。政治学、法学、行政学等不同学科对此有不同理解,这在客观上制约了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的规范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新时代思考国家治理体系的切入点。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坚持和完善包括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内的十三个制度体系,以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对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全面梳理和系统概括。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现行宪法业已在与改革相伴相生的过程中确立了上述制度体系,但须从整体统合的角度将上述制度体系及彼此间的结构关联整合进作为根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由此将具体制度体系导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之国家目标实现。

宪法是国家组织和运行规则的规范化和体系化表达。国家治理体系是按照国家组织和运行规则确立起来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体系。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是社会主义国家目标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价值。在此导引下,宪法总纲分别构建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领域的基本制度,规定了当前关涉国家核心利益的基本国策。领域制度依托治理体系来实现目标,宪法为此构造了三大体制结构,分别将对应的制度体系整合进来:(1)执政党领导人民的主权结构,持续进行意志整合和共识凝聚;(2)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体的政体结构及其政权组织形式,依托“立法—执法”将国家意志转换为立法并实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3)由公民监督启动和国家监督联结的监督体系,确保国家机构的职权行使契合国家使命和公民权利保护的目标。由此观之,宪法构造了国家治理体系的规范结构,将各具体制度体系整合进由明确国家目标指引、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的治理体系中。

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的规范逻辑

作为转介平台,宪法承担三种功能:一是核心价值观的规范载体(国家目标和宪法价值体系);二是价值整合的程序结构(基本权利和价值商谈的政治结构);三是治理体系的规范结构(根本制度、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可以看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本源、由其转换的宪法价值体系和国家目标,构成二者的联结点。在此基础上,方可全面系统分析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的规范逻辑。

(一)社会性的个体与社会核心价值凝聚。

核心价值观内含的“国家—社会—个体”结构,表达了公共性的交互结构。价值多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预设。价值多元不仅是描述性的,更是规范性的。其规范要求在于消解价值多元不可通约所带来的常态化价值冲突,解决个体价值自主与作为社会发展基础的社会共识相协调之难题。如何在保存价值多元前提下促进价值融合和共识凝聚,依赖于一种承认并回应价值多元的宪法协商结构。

这一宪法协商结构体现为两个方面:(1)执政党作为道德引领者,通过与人民的联系(群众路线、思想作风纪律教育),动态性地汇聚为价值共识,凝结为国家的合法性根基。(2)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载体,经由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爱国统一战线平台,促进执政党关于国家的总体战略对社会各阶层的诉求进行深度权衡,从而深化价值共识。这一规范性的调和过程,本质上是个体与社会的相互建构性的一种表达。社会依托家庭、社区、学校和职业组织对个体进行价值濡化。在此意义上,社会核心价值表现为由习俗传统和文化选择所构成的社会生活方式和公共理想。个体的社会性,意味着个体价值自主并不排斥社会核心价值的辐射与导引。

这一调和过程,亦深刻地表达了一种立足于循环式沟通的“群众路线”模式——从群众中汲取大众的意见,体现群众的文化,这种文化因而是民主的,只有民主的文化才能充分地宣传和动员群众;再据此到群众中进行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须植根于群众的意志整合,并作用于群众的意志教育,形成群众、执政党与成长中的国家意识的协调并进。而其根本在于群众意志的主体性整合与动态性成长,国家从中汲取力量并推进建设。

(二)宪法对核心价值观的内化。

宪法通过“执政党—人民”主权结构,反映和表达个体与社会互动关系所凝聚的社会核心价值,进而转换为宪法价值体系,形成社会核心价值观与宪法价值体系的同构。这一同构体现在宪法的文本上:《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阐述了国家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现代化建设的国家目标;《宪法》第19—24条规定了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的路径,是个体层面的价值观的规范表达,与序言第7自然段的国家指导思想、国家目标形成内在关联;《宪法》第5条、第33条等,体现了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宪法》第51—56条将爱国、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要求作为公民基本义务,目的在于要求公民提高自己作为主人翁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责任感。

宪法对核心价值观的内化,是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的规范基础。韩大元教授指出:“制宪的行为或者制宪的过程,就是把我们已经形成的一种国家和社会的共识规范化为一种宪法的内涵,也就是说通过制宪行为把一种共同的价值转化成为具体的宪法规范,使它成为宪法解释的一个依据和基础。宪法文本实际上就是社会共识通过一个制宪者的行为,使得共同的价值转化成为具体的规范的内涵。”

作为内化体现的宪法价值体系构成国家治理的价值依据,在宪法制度和法律体系中被规则化,同时作为评价标准用以检验和推动治理调整。在此意义上,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国家治理以一种集体主义目标明确的权力伦理、负责任的权利话语和共同体导向的义务观念,加强宪法对法律的指引和控制,从而增强法律实施的道德底蕴,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融入国家治理中。

(三)遵循宪法的国家治理。

核心价值观凝聚共识,但不抑制社会多元。国家治理法治化既将核心价值观的共识规范化、制度化,亦实施持续整合。以法律程序容纳协调价值冲突,以法律体系承载经由程序凝聚的共识,以法律实施对价值多元进行秩序整合,从而将核心价值注入作为现代国家治理方式的法治,形成“基于法治的治理”,完成国家的合法性持续证成,实现动态性的治理秩序。

宪法的价值选择源于社会对个体的价值整合,由宪法价值体系指引构造的宪法制度通过宪法实施,规范公民的权利义务安排,间接地表达社会整体价值选择对个体的濡化。而个体立足于道德自主对此濡化的不同态度,是公民遵守宪法与否的深层缘由,进而也决定了宪法适用及宪法制度改革的启动。

应当注意,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的规范逻辑能否契合实践模式,是国家治理过程中应当时刻进行反思的问题。规范逻辑本身相对抽象,亦是高度理想的。而实践逻辑下的策略主义、非理性偏移和复杂性应对考虑,往往形成对规范逻辑的销蚀。如何避免规范逻辑的“自说自话”,增强其实践解释力,达致对复杂治理实践的“化繁为简”,是规范逻辑应用于治理实践的反思理性彰显。

四、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的路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应根据核心价值观提炼国家治理调整的制度需求,明确适应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国家治理体系调整的具体指向,从治理目标、治理体制、领域制度、治理评价等多层面提出建议,着力强化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价值导向。

(一)核心价值观指引的国家治理价值目标重塑。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一以贯之的主题,是如何通过发展达致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对此做了清晰的表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表述含义丰富,实质上构成了中国国家治理的“基础规范”,具有双层意义结构:一是现代国家意义上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之目标塑造;二是现代国家的社会主义属性确证。那么,如何实现现代性国家目标与社会主义属性的价值调谐?

早先的探索高度强调以绩效为导向的发展主义,形成的是以物质主义为基础的绩效合法性,力图为建设一个富强的国家铺垫物质基础。而面对多元复杂的大规模国家转型现状,单向的发展主义无法回应发展区域多元、阶层诉求多元、文化观念多元混杂而成的多元主义格局,不断滑向以绩效评价为中心的经济发展主义,并以此主导了其他领域的价值目标,某种程度上走向了经济价值目标对其他领域的“殖民化”,造成了“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偏斜局面。

在新时代,发展仍是基本旋律。因为,唯有通过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回应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以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但这种发展,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导向的“新发展理念”。2018年修宪确认了这一发展理念的重大转型,将“贯彻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由此明确表达了以“新发展理念”来融合现代性国家目标与社会主义属性的基本逻辑。

“新发展理念”提倡协调发展,高度强调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所谓协调发展,实际上为其他领域的价值目标与经济领域“富强”目标提供了“价值视域融合”平台。“富强”是近代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最高目标。当代中国倡导“新发展理念”,仍以“富强”为先导性价值,但格外强调其他领域价值对“富强”引导下的发展模式的内在规训。

社会主义国家逻辑下的“富强”,内含双层价值结构:一是国家富强,这是首要价值,通过公有制和集体主义实现整体性的国家发展;二是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本质目标,通过按劳分配和民生保障让个体共享国家发展福祉。在新时代,强调国家主导的“富强”与“自由”形成了某种程度的调和。当前国家治理试图通过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富强”的目标统摄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须从前提、过程和结果三个层面进行价值融合:前提是从教育、物质帮助等方面给予自然弱势以合理的差别待遇,使其获得参与竞争的“平等”机会;在竞争过程中,以“法治”创造公正的竞争环境,消除不正当竞争;在结果层面,以“法治”保障竞争结果,同时强调以“公平”为导向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

生态文明构成对以“富强”为导向的发展主义的另一种价值规训。不可否认,发展与生态文明仍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但二者并非不可调和。“美丽”这一生态文明价值被升华为国家目标,意味着对以生态为代价的发展模式的摒弃,但不意味着否定发展主义。参照罗尔斯“社会和经济的差别对待须以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为前提”之模式,作为国家目标的生态文明与富强融合而成的新发展理念在协调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关系的原则可以表述为,发展须以促进生态文明为前提,至少不能以损害生态为代价。

(二)核心价值观指引的国家治理体制调整。

核心价值观指引下的国家治理价值目标重塑,意在表达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国家之愿景;而落实这一愿景,则依托一个以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基础、贯彻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国家治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现行宪法确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心的常规治理体制。这一治理体制首先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将执政党凝聚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并交由行政机关等国家机构加以落实。在此基础上,通过公民监督机制和公共舆论将公民诉求和社会呼吁导入治理体制,促进治理过程的不断调整,从而形成国家、社会和个体的沟通结构。由此可见,核心价值观和国家治理体制分享“国家—社会—个体”规范结构,这决定了二者处于价值与制度、观念与行为、内在与外显的交互作用结构中。

不过,以物质主义为内核的发展主义,塑造着治理体制的现实行动逻辑。它依托相对集中、具有纵深覆盖力和组织执行力的权威性官僚体制,在保证有效治理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不断强化国家对社会的渗入。这一权威型治理体制是针对各个阶段的现实需要应运而生的,在稳定的政治核心的坚固领导下,强调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出发点,鼓励地方进行创新试点,并积极回应地方经验和民众反映强烈的诉求,展现了明显的制度优势。而其带来的后果就是,缺乏一种具有稳定价值目标的顶层设计和体制谋划;对问题的解决虽然高效,但却因决策的单向性而导致有时无法切中症结;国家目标被狭隘化为指标任务,治理机制甚至被异化为“项目制”性质的压力型竞争模式。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是为革除这一治理体制的积弊,在此基础上构造一个融贯现代性国家目标和社会主义属性的国家治理体制。从宪法构造的宪法体制的结构维度而言,这一治理体制应当立足于“党的领导—人民中心—依法治国—社会参与”体制结构,从四个方面进行调整: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政党自身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是基础保障。在日趋多元的当下,执政党应更为强调“执政党—人民”依托政治协商和群众路线所进行的双向沟通,促使自上而下的主权宣示与基于个体福祉的人民认同相贯通,从而将民众的诉求汇聚成国家意志,成为治理体制的基本遵循。这也是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提炼与基于个体福祉的人民认同在治理体制中融合为一的要义所在。

(2)优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政体结构。在制度上,人民代表大会是执政党领导人民所凝聚的意志转换为国家意志的制度平台,人大须对相对宏观的主权意志进行具体领域的议题化转换,由此在“绩效—民生”“发展—福利”“整体—个体”“权威—认同”等多重价值选择中进行具体议题权衡,体现公共政策的价值导向。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公共政策之价值选择,是一个民主选择的过程。核心价值观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整合,并不排斥社会多元。在具体议题中的多元博弈,只要在核心价值观的辐射下,不仅不是对核心价值观的悖反,反而还为核心价值观提供验证和动态证成。因而,对于人大而言,体制优化首先以提升公共决策民主性为目标。

(3)夯实“立法(决策)—执法(执行)”之依法治国结构。依法治国是从国家治理的行动层面,将人民凝聚起来的核心价值观落实在具体议题治理上,输出为治理效果,转化为治理效能,并以反馈来持续强化治理的合法性基础。核心价值观指引下的这一结构完善要求:一方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从而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国家目标内化为各领域立法和决策的价值遵循。另一方面,在行政和司法对法律和决策的执行过程中,通过核心价值观检验法律和决策落实核心价值观的效果,据此为法律和决策贯彻核心价值观提供反思机制。

(4)鼓励社会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有效的社会参与是补足人大民主功能和防范单向治理的重要途径。社会联结个体与国家,一方面是个体的聚合,可有效汇聚个体诉求,构成个体价值教化的基本场域;另一方面则为国家输入来自多元诉求的信息方案和压力,促使国家对个体诉求做出积极回应,构成一种双向的价值沟通机制。当前,如何发挥执政党在建立国家与公民关联中的作用,是重要的组织依托。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将业已凝聚的价值共识作为社会整合的基本来源,在制度上依托群众路线和协商民主,依托群团组织,以此作为公共领域整合的核心引力,无疑构成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结构优化的重要路径。

(三)核心价值观指引的领域制度变革。

“富强”是经济领域的国家目标,是基本经济制度的目标遵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三个构成。基本经济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要求,彰显了中国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显著不同的目标导向,即以“富强”为导向的所有制结构、保障公平的分配制度的社会主义特色。也即,“公正”是社会主义国家逻辑下对“富强”的延展。“富强”指引下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改革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前提在于培育一个遵守现代契约精神、具有稳定信任关系的成熟市场;(2)以“放管服”改革、权力清单制度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导向的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释放和培育市场的自主力量;(3)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鼓励劳动创造价值,从而推动创新动力;(4)建立以劳动的社会贡献率为基准的收入分配基本格局,矫正少数人获益的分配结构偏差,维系基本的经济正义;(5)城乡二元结构的渐进式改革,逐步消除对资源自由流通的人为限制;(6)自然资源许可使用体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二元产权设计、国有企业经营体制构成的公有制管理运行体制及其改革,协调“全民所有”的“民主”与经济运行“效率”价值之间的紧张关系。

“民主”是政治领域的国家目标,是根本政治制度的目标遵循。在价值逻辑上,“民主”兼容“自由”“平等”“法治”。作为这一价值逻辑的演绎,人民代表大会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民主”导向的政治制度改革,与上文以人民为中心的政体结构相契合。遵从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具体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作为民主结构的“人民—代表—人大—人大常委会”之优化,避免民主的自我限缩和官僚化倾向;(2)以立法和决策程序设置多元意志的博弈平台,将公民诉求导入政治体制,避免冲突溢出秩序;(3)促进围绕个体理性展开的公共交流、围绕民主参与展开的公共决策、围绕公共理性展开的公共协商,培养理性公民,构建多元的民主协商程序,由此作为公共决策的“基础结构”,强化民主审议,构建民主结构与公共舆论的沟通机制;(4)以“法治”为内在精神的权限、程序和监督机制,使民主意志的执行者在民主意志控制下,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制度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治理效能。

“文明”是文化领域的国家目标,是基本文化制度的目标遵循。“文明”指向的基本文化制度,有三个具体目标:一是培养社会主义公民;二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凝聚精神和动力;三是塑造民族的文化自信。在具体议题上,从个人层面而言,“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文明”价值的具体阐释,是培养什么样的公民的表达。在公民教化机制上,依托家庭、学校、社区和职业组织等社会性机制的价值濡化过程,协调公民教化与个体自由的矛盾,避免公民因国家过度干预而产生的抵触。因此,家风建设、职业伦理、社会公德的促进是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议题。

(四)核心价值观指引的治理评价机制构建。

在治理过程中,国家治理面对的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现实社会。治理体制和治理体系虽对这一复杂现实业已进行了“化繁为简”的作业,但专业化的治理必然面临“以简驾繁”的实践难题。治理过程混杂着客观环境、主观动机、实践策略、现实意外等多重因素,也会受裁量空间、执法能力和利益的影响;对责任的规避和对治理效能的追求之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亦承受着合法性评价和绩效考核的压力,因而会生发出诸多颇具现实意义但亦构成策略性行动的非常规治理方式。就此而言,治理的实际过程对治理结构的系统性、协调性、多样性有较高的要求;而治理体系也会通过检验、评价和反思机制,实现对治理过程的总体控制,避免其在复杂现实面前的异化。

对治理过程的检验、评价和反思机制,一方面基于合法性判断。但合法性审查主要遵循形式法治判断,显然无法应对具有特定行动逻辑的实践治理,因此可能会将实践治理导向“不出事”的消极治理。另一方面,这一判断也可能形成对有效治理的束缚,限制其积极作为。那么,如何在形式法治判断中融入实质性的价值,但又避免实质性价值消解形式法治的约束性功能,是检验、评价和反思机制的核心问题。

以核心价值观指引的治理评价机制构建,正切中上述问题的肯綮。首先,基于形式合法性的执法权限和程序限定,不能因有效治理而被僭越。事实上,权限和程序限定,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治理效率,但却构成对治理结果的必要权衡、自我审视和过程控制机制。其次,在裁量基准确定和手段选择中,融入核心价值观的考量。基于核心价值观的考量,在法治框架下主要体现为比例原则的控制,即目标的正当性、手段与目标的关联性以及手段的合比例性的顺次考量,这是避免执法者陷入价值主观恣意的必要规范路径。最后,基于核心价值观指引的治理目标,对治理结果进行评判,据此反思治理体制、依据和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以此对接监督机制。

结语

“核心价值观—宪法—国家治理体系”结构,为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构造了一个内在联结的转介机制。而核心价值观内含的“国家—社会—个体”结构,实则也应为国家治理所遵循,由此为合法性证成提供规范结构。基于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家治理承担公共性载体和合法性证成功能。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的法权安排,须服从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构逻辑,须围绕社会主义国家使命和当代目标这一根本命题展开讨论。

应当指出的是,本文的梳理更多是从规范意义来总结实践问题。规范逻辑本身是相对抽象,亦是高度理想的。而实践逻辑下的策略主义、非理性偏离和复杂性应对考虑,往往形成对规范逻辑的销蚀。加之价值观本身的特点,即使表达一致,也无法避免理解的主观化、情境化和多元化,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的讨论,必然面临不同话语体系、思考角度、思维方式、利益主张的张力。如何避免规范逻辑的“自说自话”,增强其实践解释力,达致对复杂治理实践的“化繁为简”,是本文始终追求但无法尽善尽美之处。同时,核心价值观引领治理调整的具体指向,既要密切关注治理实践难题及其生成逻辑,又须从价值论维度思考这些难题背后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方式。这就需要高度关注价值问题的“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区分。如何避免陷入脱离治理实践的价值空谈,避免价值虚无主义和价值相对主义,亦构成另一个须重点注意的问题。

作者简介:秦小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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