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诗评:建设“内外统筹”的国际供应链保障体系

2024-04-23 15:37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当前,部分西方国家的经贸政策从传统自由主义转向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对全球供应链施加干预,力图实现其短链化、区域化、友岸化甚至本土化。保障国际供应链,稳定中国发展的外部环境迫在眉睫。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这要求我们坚持运用法治思维,通过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利用官方民间两条路径,采取法律、经济和外交等多种手段,构建“内外统筹”的国际供应链保障体系。

坚实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军事、科技实力获得了巨大发展,为构建“内外统筹”的国际供应链保障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首先,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体量较大。202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126万亿元,国民总收入为125万亿元。其次,中国属于外向型经济体,深度参与国际经济循环和经济全球化进程。2023年,我国国家外汇储备为3.23万亿美元,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为41.76万亿元,服务进出口总额为6.57万亿元,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为1.13万亿元,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为9169.9亿元。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和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增长点。再次,中国拥有体量较大的国内市场,具备一定规模的国内市场需求。2023年,中国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47.15万亿元。最后,中国拥有较为完备的产业结构,是全世界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列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这增强了中国应对国际供应链风险的韧性。

国内维度

在国内层面,根据功能不同可将国际供应链保障措施分为三类,即抵消型措施、反制型措施和增强型措施,分别规划实施路径。

抵消型措施旨在全部或部分消除国际供应链的不利影响,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完成。对于受到国际供应链影响无法出口的产品,应评估国内市场替代消费的可能性;对于国际供应链从中国转移的产品或产业,可顺势而为,将中国企业的产业链和供应链延伸到其他国家。例如,墨西哥出口美国的家电、家装、家具等产品,45%都是由中国企业生产的,这不仅带来了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国际延伸,而且实现了多国共赢。

反制型措施旨在提高他国破坏中国国际供应链的成本,干扰其既有政策的实施节奏。这需要对国内市场、产业结构和产业优势进行综合评估。例如,2023年7月3日,中国宣布对镓、锗等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由于镓、锗处于全球供应链上较前端的位置,对半导体领域的全球经济贸易活动影响较大,中国作为主要供应国采取出口管制措施,可能会推高镓、锗的国际市场价格基准线,从而对破坏中国半导体供应链的国家进行反制。实施反制型措施更需要法治保障。一方面,要做好立法研究和准备工作,加强对禁诉令、应对他国司法和执法程序所涉数据的出境、实施反制裁措施的程序与法律救济等议题的立法研究。另一方面,要做好法律解释和实施工作,可采取司法解释等方式对《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予以细化,以增强其操作性。

增强型措施着眼于本国供应链能力建设,重点在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加强法治保障。一是探索和实施国内高标准经贸规则。例如,在建设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等国内高水平自由贸易区过程中,要探索国内高标准对外开放规则,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二是强化现有高水平对外开放立法的实施。例如,要确保《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各项制度的实施,落实内外资主体平等保护和国有民营主体公平竞争的政策要求。为常态化推进外资领域法治建设,商务部已经展开工作,对含有内外资不合理差别待遇内容的规定及措施进行专项清理。三是完善各项政策,促进国内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优化国内营商环境。例如,进一步削减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事项,降低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门槛,通过柔性社会信用制度加强市场经营者自律,等等。四是赋能民间主体,提高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预期。例如,外交部日前宣布,试行扩大单方面免签国家范围,法国等6个国家持普通护照人员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免签入境,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与相关国家的民间交流。又如,为积极创造潜在的投资和贸易机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举办了世界范围内首个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对于推动构建富有韧性的全球供应链具有积极意义。

国际维度

在国际层面,需综合采取法律、经济和外交等各类措施,为中国创设良好稳定的国际供应链环境。与国内层面措施侧重于被动防御不同,国际层面措施更加积极主动。

一是适时利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应对他国破坏国际供应链的措施。此时,中国应考虑以下因素:相关破坏措施的违法程度、相关破坏措施对中国的影响、其他国家所持立场和态度等。就第一个因素而言,破坏国际供应链的措施,除非符合法定例外,往往涉嫌违反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等具体规则。就第二个因素而言,须考虑供应链破坏措施对中国具体产业部门的影响,以及受到影响的产业部门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就第三个因素而言,应该考虑破坏措施是否得到其他国家的支持,即使部分破坏措施得到一些国家的支持,也需要进一步分析这些国家的动机是维护自身利益,还是受到了来自采取破坏措施国家的压力。

二是利用各类国际立法机构和平台,推动规制破坏供应链的措施的国际立法。首先,可以努力推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将“供应链的国际法规制”设定为编纂议题,并争取由中国籍专家担任议题的特别报告员或作为重要角色参与其中。其次,如果暂时无法在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功设置上述议题,可以利用联合国大会平台提出决议草案,呼吁各国进一步关注破坏国际供应链行为对主权国家内部治理和人权与人道主义保护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后,可以推动亚非法协等区域性国际法研究机构在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开展先期研究,并形成相关成果,为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最终能够将相关议题纳入议程提供成果基础。由于中国在联合国大会和亚非法协等国际和区域性平台上具有较大影响力,这类举措得到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响应的可能性较大。

三是加强对外订立高水平经贸规则的力度。目前中国已经分别与2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2项自由贸易协定,同时还签署了146项双边投资协定,并正在谋求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在此基础上,可以不断扩大对外订立双边和区域经贸协定的数量,并在其中加入高水平贸易促进和投资保护条款,这对于保障国际供应链有着重要作用。

四是利用民间渠道积极对外发声,营造有利的国际舆论。可依托国内较为强大的行业组织、协会和团体,编纂国际供应链研究报告或白皮书,重点汇集世界各国出口企业因为国际供应链被破坏而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事例,将其发送给相关国家商会和行业协会,形成相应的国际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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