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尚君:经验研究如何产生理论顿悟

2024-04-25 16:34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受到中国学术界的广泛重视。但各学科面对社会科学的态度和进度有很大差异,法的社会科学研究进展相对缓慢。这与法学学者们的“规范偏好”有很大关系。在“规范偏好”影响下,法律的规范研究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要范式,这种范式着眼于法律的应然性,致力于探究规范之“意义”,并试图从法律的概念体系中为法律实务提供方法和技术指引。然而,“规范偏好”的规范之下实际上是一种隐含的价值观,甚至有的还是一种承载着个人特定立场和人生经历的价值判断,这种感知是直接的、真实的,却是未经科学检验的。

与之相比,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追求的是一种针对社会事实的研究,在方法论的“是”与“应当”之间、“描述”与“评判”之间、“事实”与“价值”之间,从“是”“描述”“事实”出发坚守一种价值中立上的知识“真诚”。为了达到知识上的“真诚”,一方面对法律问题开展定量研究,对法律问题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分类和运用,通过数据来描述法律现象、理解法律问题。另一方面从田野调查出发,深入法律问题发生的空间环境,走进环境中的鲜活实践,通过法律现象及其因果机制来解释法律。

两种路径各有利弊。对于前者而言,该方法能较为准确地描述法律现象各要素,但由于其过于强调“价值中立”与“主客二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极易忽视“价值关联”,无法把握根植于中国社会结构内部的价值系统。后一路径较好地克服了这一缺陷,该方法主张研究者要以田野为场域,在客观经验与主体观念之间循环往复,达至“主客统一”,进而探寻法律经验世界的“真知”。但是,由于这一研究路径从差异化田野中来,受限于研究者的经历、视野与所掌握的信息,极易陷入简单的经验描述,常常缺乏理论洞见。那么,怎样从经验研究中提炼富有洞见的理论命题和研究范式?陈柏峰教授所著《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一书,就试图对此作出系统解答。

有人说,理论发现是经验研究者的“顿悟”。但是,这种顿悟不是毫无预备的蓦然领悟,而是建立在长期的经验积累、深入的经验体悟、广泛的阅读储备之上,有计划、有预备的思想领悟。也就是说,非意外的日积月累造就了“顿悟”这场“意外”。在法律经验研究中要想获得“理论顿悟”,至少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在饱和经验中发现事理。以寻求理论为目标的田野调查,不是在讲述发生在不同时空的日常法律故事,而是在发现法律生活中的“悖论”,进而呈现悖论的特殊因果关系链条。厘清悖论的因果链不是一项轻松的工作,因为在生活场域中,并非所有社会事实都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大部分社会事实不过是社会结构与文化结构的简单重复,无法揭示隐匿于悖论后的因果关系。但是,掌握这些无足轻重的社会事实对悖论的发现与阐明至关重要。《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一书中提供了一种 “饱和经验法”,这种方法要求研究者在多元研究场域、多维研究面向、多维研究信息三个方面做到经验“饱和”。在此基础上,研究者方能精准地把握不同法律现象之间的关联,阐明事理,进而在日常中发现悖论,捕捉其中的行为逻辑与运行机制。

第二,在经验质感中体悟情理。在生活场域中,“纸上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律”可能并不完全融洽甚至相互矛盾。“纸上的法律”时常脱离日常生活世界,以抽象的概念忽略法律生活中的道德人心。实际上,法律能够达成有效治理,通常不是由于规范本身的强制作用力,而是因为规范提供了一套契合人心、凝聚共识、维护公正的价值系统,正是这一系统“治理”了社会,造就了认同,搭建了法律秩序。寓于人心的“情理”是“纸上的法律”得以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的精神桥梁。但这一维度时常为现代主流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所忽略。为了克服这一难题,《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一书中强调要形成“经验质感”,要求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价值观念有深入理解,既关注法律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又重视研究对象的观念认知,进而在理解法律世界时做到“主客观统一”。

第三,在广泛阅读中思索法理。事理反映的是日常生活的因果机制,情理反映的是观念世界的价值系统,要从事理与情理中思索法理,就必须做足理论储备。正如书中所指出的,“理论储备不仅是发现悖论的基础,还是组装新的理论解释框架的素材”。一方面,阅读可以开阔理论视野,将个人的思绪从法律个案中抽离出来,全面掌握事物和现象的特征;另一方面,阅读可以将日常法律现象“陌生化”,为法律现象在古今中西思想的“知识树”中确立坐标,发现理论与实践不契合、难融贯的关键环节,进而在现有理论基础上形成独具创新的理论解释与框架。正是基于此要求,法律经验研究方法绝非一条纯粹经验化的研究路径,而是一种不断徘徊于经典理论与田野调查之间,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循环往复的互动过程。

综上,尽管陈柏峰教授在书中说,田野调研方法不适合著述表达,其中最有创造性的“一跃”是难以言说的,但是,《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一书实际上还是将创造性“一跃”的顿悟过程,以相对轻松的笔调比较完整地表达了出来,为有志于法律经验研究的青年学者提供了很好的方法参照。当然,由于该书是一本关于法律田野研究的方法论著作,也难免存在一定的基础理论不足和研究视角局限。

在基础理论方面,《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一书并未处理法律经验研究与法律社会理论研究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经验研究是“从0到1”的全新理论发掘,那么经验研究者完全可以在调研时搁置既有理论,保持田野的开放性。但是,如果法律经验研究是理论的反身性建构,那么经验研究者就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之间不断穿行,在理论和实践的互动中保持价值中立。对法律经验研究与法律社会理论研究二者关系的清晰立场,决定了如何对待既有理论。在研究视角方面,法律经验研究把自身研究场域限定在田野,关注作用于法律的外在社会力量,避免了规范知识的过多讨论。如此一来,法律经验研究方法是否会沦为纯粹的描述性方法,而将探究规范之“意义”的主动权放弃掉?这些问题书中尚未作出解答,仍待法律经验研究者进一步思索。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研究”(23ZDA08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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