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博文 孙秋云:国家文化治理结构何以生成

2023-03-08 10:12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肖博文 孙秋云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以来,伴随我国的国家建设进程,政府机构不仅有意识地介入文化领域,而且从对文化的管理转向了文化治理,在此过程中日渐成形的国家文化治理成为我国政府和学界关注的一大重点。归纳而言,现有研究大体从政策和行动者这两大进路,广泛地探讨了国家文化治理的应然与实然议题。当前探讨中国国家文化治理的文献主要采取政策研究路径,强调文化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广泛论述我国国家文化治理的概念、内容、特征、历史、意义等方面。纵观这些针对中国国家文化治理的既有讨论,绝大多数学者都聚焦于政策意涵和制度演进,然而,国家文化治理既是政策议题,更涉及实践过程,如果缺乏对治理实践及行动者的深入经验分析,客观上将不利于推进建设国家文化治理的中国话语体系。

文化社会学学者将重点放在治理实践议题,他们对国家与文化关系的探讨尤为引人瞩目,大致形成比较性分析和历史性分析两大研究方式。比较性分析方式的核心关切是探究全球化语境下国家与文化的关系,重点描绘了受地方政治经济脉络塑造的不同国家文化治理结构。譬如一项针对欧美诸国的跨国比较研究发现,各国艺术界对国家与市场的依赖程度存在明显差异,据此可归纳出国家与文化关系的多种模式,包括国家公共资助最为明显的法国模式、市场和私人赞助盛行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北欧模式、莱茵模式、波罗的海模式和东欧模式等。不同于比较性分析方式较为宏阔的视野,历史性分析方式将研究重心置于单一民族国家的内部,着重考察历史化语境中的国家与文化关系。譬如肖文明基于上海个案的研究发现,我国改革开放前一个时期的国家与文化关系充满了张力。在文化改造的过程中,一方面国家由于内部资源限制而深感掣肘,另一方面文艺工作者和观众在面临改造时则拥有自主行动的空间,这些情形实际上与集权主义范式的研究设想并不吻合。再如布迪厄有关文化生产场域的经典研究指出,18世纪末以来法国艺术和文学场域之所以生成,关键得益于一部分艺术家和作家群体在对国家与市场力量的“双重拒斥”中获得了自主性。

上述研究表明,国家与文化的关系会随具体语境发生变化,而这将进一步影响基于二者所形成的国家文化治理结构。对于探讨国家与文化关系的大多数研究者而言,这一结构的生成更是与文化自主性(autonomy)的形成高度相关。因此,尽管既有研究都或多或少地描绘了国家文化治理结构,但是它们要么通过对比考察各国的文化治理实践(政策),从而回应全球化语境的宏观议题,行动者因而隐没于结构之下;要么聚焦于诸如艺术界、文学界、电影界等由文化行动者构成的“自主”(autonomous)文化场域,集中关注其内部的合作、斗争或变迁等动态。单一民族国家内的国家文化治理结构如何生成?异质性的行动者在这一过程中各自扮演了何种角色?既有研究曾重点考察过的“文化(行动者)自主性”的生成过程,能否解释当代其他地区(尤其是中国)的经验?本文试图探讨国家文化治理结构生成过程中异质性行动者的实践及其角色,提供一种有别于文化自主性范式的分析进路,以期推进学界对国家文化治理结构生成的理解。

二、理论视角:制度企业家与制度工作

如上所述,国家文化治理的特征之一是涉及各类异质性的行动者。为理解各类异质性行动者如何合作构建国家文化治理结构,本文将基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中的制度企业家与制度工作视角对其加以探讨。本文选择该理论视角出于如下考虑:其一,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核心关切是稳定结构的生成过程(即制度化),而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正是国家文化治理结构的生成。其二,本文主要关注的是行动者在国家文化治理结构生成过程中扮演的具体角色,而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制度企业家与制度工作视角尤其致力于理解制度化过程中行动者的能动性,这无疑为本文提供了适当的分析工具。

在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看来,制度就是能够不断再生产的关系结构,因此,国家文化治理结构的生成实质上可以视作治理实践制度化的过程。基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视角的许多研究都探讨了行动者如何创建、维持或变革制度,尤其关注了作为“制度企业家”的行动者在其中的作用。保罗·迪马乔(Paul DiMaggio)为了从能动性的维度深入理解制度化过程,最早提出了制度企业家的概念,即有能力建立、维持或变革制度的那一类行动者。他认为,当具备足够资源的制度企业家发现有机会实现他们高度重视的利益时,新的制度就会随之出现。

不少研究沿着上述概念的指引,着重分析了制度企业家在创建制度过程中的策略行动。其中,以制度工作取径(institutional work approach)的研究尤为细致和体系化。“制度工作”这一概念工具由一些基于制度企业家研究,并吸收实践理论思想的制度主义者提出,其目的是深化对制度企业家之能动性的理解。所谓制度工作,就是个人和组织旨在创建、维持和破坏制度的目的性行动。按照制度工作发挥作用所凭借的方式,可以区分出旨在创建制度的三种制度工作类型:政治工作、关系工作和象征工作。“政治工作”(political work)指行动者设立正式规则以控制物质性资源的制度创建活动。政治工作主要通过游说动员政治性和规制性力量的支持、确立地位等级体系、构建产权规则结构等方式来促成制度化。“关系工作”(relational work)指行动者基于人际或群体互动以获取支持的制度创建活动。制度企业家通过关系工作创建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获取自己的支持者,譬如建立相互联系的网络,压制替代性的竞争方案,等等;二是在场域中与他人合作,譬如基于身份、社会地位、目标一致性和角色明确性等谋求合作。“象征工作”(symbolic work)指行动者使用象征符号影响他人认知的制度创建活动。具体而言,制度企业家可以通过叙事、修辞、图像、声音以及身份认同等象征符号,在关键行动者之间产生共鸣,以促成互动和预想的目标性行动。本文将特别关注象征工作中的“边界工作”(boundary work)。所谓边界,是指将一组人、群体、客体或其他社会实体,跟另一组区分开来的界线,而边界工作则是指建构边界的活动。主流研究部分着重分析社会区隔及权力和资源分配中的边界工作;另一部分研究沿袭象征互动论的传统,关注小群体如何利用边界建立内部的身份认同。本文将主要在互动论的脉络下,试图探讨边界互动在国家文化治理结构生成中的作用。

除分析不同的制度工作类型之外,既有研究还集中探讨了不同性质制度企业家的制度工作。早期大多数研究聚焦于同质性制度企业家所运用的单一类型制度工作,随着研究日益深入,学界发现制度企业家所运用的制度工作类型越丰富,相应的制度化效应便会越强。晚近有部分研究开始注重分析异质性的制度企业家如何维持、转变和消解既有的制度结构。例如,一项研究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森林场域为例,分析了森林企业、政府官员和环保人士之间的博弈互动,在形塑森林场域治理结构变迁中的作用。不过总体而言,目前学界对异质性制度企业家之间何以能合作创建一个新兴的治理结构,仍缺乏足够的了解。诸如NGO(非政府组织)如何与政府合作以改善全球健康水平、慈善组织如何与跨国企业合作以转变性别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传承人如何与民族国家合作以将传统文化融入现代生活等,此类理论与现实议题仍有进一步探究的空间。

本文将借鉴制度企业家与制度工作的理论视角,选取一个国家文化治理的典型案例,分析异质性的制度企业家之间如何运用不同类型的制度工作,促成一个新兴治理结构的制度化过程,以实现对国家文化治理结构生成的经验归纳。

三、案例概况与研究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针对传统民间文化,逐步采取积极保护的政策导向。2004年,中国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动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传统民间文化受到国家高度重视。中央政府随即开始大力推动非遗保护,意图振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塑党和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渝绣的遗产化进程得以在巴县开启。巴县位于重庆市东部,属西南地区典型的山区农业县,不仅工业欠发达,财政亦捉襟见肘,如2018年全县财政近七成均来源于上级补助。2006年,巴县政府按国家要求正式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并于2008年和2010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共计61项县级非遗项目,渝绣便是其中一项。不过,渝绣的遗产化实际要早于2006年,最初由巴县人赵氏在2004年推动。赵氏是促成渝绣遗产化与产业化的关键文化行动者,她早年积极收藏民间老绣、仿制新绣,后来正是她跟巴县政府部门合作,最终才使渝绣在2010年、2011年和2021年先后获批为县级、市级和国家级非遗项目,而其本人也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成为县级和市级非遗传承人。2013年,赵氏创办了渝绣公司,专营非遗文创,以推动渝绣的产业化发展。按照巴县的实际状况和赵氏的说法,市、县两级文化部门在这一过程中所提供的帮助均极为有限,渝绣产业发展所需的大多数资源,一方面主要来自市科技局、市残联、县商务局、县人社局、县妇联等单位,另一方面源于赵氏面向文化市场的销售。2019年,渝绣公司的年销售额已超过800万元,公司生产雇工达70余人。赵氏渝绣公司的顺利发展,不仅为保护渝绣带来了可观的资金支持,而且还促进了渝绣在巴县本土传承,让当地居民逐步了解国家所提倡的非遗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概念。

本文选取渝绣及其关键文化行动者赵氏作为案例分析的对象,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渝绣的实践范围主要是县域,而县级行政区是中国正式行政体系和非遗保护四级名录体系的最基层,这便于研究者深入观察;另一方面,作为国家级非遗项目的渝绣,其遗产化的历程和中国的非遗保护运动几乎重叠,且涉及省、县层级的干部和传承人等多个行动者,可以说它是一个观察国家与文化行动者互动的较为理想的窗口。当然,一个非遗项目的案例研究不足以建立适用于整个国家文化治理的一般理论,不过其有助于呈现国家文化治理结构生成的微观过程。

本文的分析材料主要基于2020年4月至7月笔者对渝东巴县渝绣相关行动者的访谈。访谈对象来自滚雪球抽样,包括渝绣传承人、渝绣公司绣娘、巴县社区居民、巴县有关干部等人。笔者采用了深度访谈和半结构访谈相结合的策略,共计访谈22人次,平均用时1小时;对部分关键行动者进行了多次深度访谈,平均时长2~3小时。此外,笔者还获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内部期刊文献,通过这些文献进一步了解巴县非遗的社会经济背景。最后,为了保证所获材料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笔者既在访谈中针对不同相关对象采用交叉提问,又使用访谈资料和文献资料对事实进行相互验证。依循学术惯例,本文所涉及的地名和人名均为匿名。

四、国家非遗保护体制的创建及其运作

(一)国家创建非遗保护体制

“非遗保护”的概念与政策框架起源于国际组织,之后由我们国家采纳并在国内具体实践。此处聚焦国家为推动非遗治理而构建非遗保护体制的政治工作,具体包括通过立法将“非遗保护”上升为国家意志,投入大量专项财政资金保护非遗,建立与体制运作相适配的科层组织。国家的这些政治工作为生成一个基于非遗的国家文化治理结构奠定了基础。

1.通过立法将“非遗保护”上升为国家意志

2011年6月,国家正式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总结既有非遗保护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非遗保护体制,具体包括非遗普查制度、非遗项目名录体系、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和非遗展示与传播制度,这为此后非遗治理场域的行动者设定了行动框架。非遗保护体制中最为关键的部分,当属涵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非遗保护名录体系,即非遗项目名录及相应的传承人名录体系。截至 2019年底,非遗保护名录体系共纳入101625项非遗项目和89744名非遗传承人。此外,随着保护非遗上升为国家意志,全国各地方政府不仅相应制定了70余部保护非遗的专门法规,还开展了难以计数的宣传、展示与传播非遗的活动。

巴县是上述非遗保护体制的县域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均在巴县得到不同程度的实施。其一,县文化局于2007年和2009年先后两次普查了全县非遗资源,搜集了102项县内非遗项目,整理后由县政府公布为61项。其二,县文化局完整遵循了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规则,县非遗办公室工作人员明确指出,政府遴选非遗传承人“首先看个人的技艺在当地有没有影响力,其次看个人是不是热心参与县文化部门举办的活动,最后看个人有没有明确的师承关系,只有这三条标准都符合,县文化部门才会推荐其申报”。其三,县文化局上下将非遗展示与传播作为非遗保护工作的核心内容,他们不但须在每年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大力宣传非遗,而且还要参加重庆市文化局举办的每一场有关非遗的活动。

2.投入非遗保护体制有效运作的财政资金

国家除了设定非遗保护体制的行动框架以外,还相应地配套了非遗保护的专项财政资金,包括非遗项目专项资金和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项目专项资金会依据各级政府的财力及年度资助重点,以不同额度分配给选中的非遗项目。传习补助经费主要发放给那些纳入政府名录的传承人,其具体金额依传承人所属的级别和各地财力而定,如国家级传承人每年可获得20000元中央财政的传习补助,重庆市财政则每年向市级传承人发放6000元传习补助。从宏观数据来看,中央财政于2006年开始设立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专项资金,先后为保护国家级非遗项目投入96.5亿元。2011年至2015年,全国各省级财政累计投入163731万元,平均各省级财政累计投入5117万元;全国各市级财政累计投入101909万元,平均各市级财政累计投入3185万元;全国各县级财政则累计投入123656万元。具体到重庆市,市级财政在2011年到2015年为非遗保护累计投入3123万元,下辖的各区县累计共投入4160万元财政资金。从非遗在现代生活中的实际处境来看,一方面,非遗项目大多不同程度地脱离了现代生产和生活,其存续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严重萎缩;另一方面,绝大多数非遗传承人的经济状况不允许其完全脱产从事非遗。因此,国家投入财政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非遗融入现代生活,吸引更多人进入非遗领域。

3.建立非遗保护体制运作的组织基础

国家为保障非遗保护体制能够正常运作,建立了一套纵贯中央到县的四级科层组织。2006年,中国艺术研究院挂牌成立中国非遗保护中心。2009年,文化部正式设立了非遗司,紧接着,全国各地均建立起相应的科层组织以保护非遗。到2016年,全国所有市一级行政区政府部门均设立了非遗处和非遗保护中心,市和县两级分别设有281个和616个非遗处(科)室,对应的非遗保护中心则分别有376个和1749个。就职能而言,各级政府的文化部门负责指导本级非遗保护工作,其直属的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具体的非遗普查、认定、保护、传播等工作,正是这些机构的日常工作让国家非遗保护体制得以有效运作。

巴县同样移植了这一套科层组织结构。县文化局公共服务科是全县非遗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具体工作机构则是县文化馆内设的非遗办公室。巴县的非遗普查、项目申报、传承人认定和非遗展示传播,全部由县非遗办公室负责完成,随后交由县文化局公共服务科整理,汇报给市文化局和市非遗中心作为考核的依据。在国家建立的这一完备、庞大的非遗保护工作科层组织体系中,巴县非遗办公室无疑成为其中最基础的“神经末梢”。

(二)保护体制运作中的基层“借力”

国家行动者虽然构建起了政府的非遗保护体制,但是旨在建立正式规则以控制物质性资源的政治工作难以让国家对非遗治理做到如臂使指,无法完全保证该体制的良好运作。此处聚焦国家在财政资金和人力资源上的窘境,关注国家内部如何通过政治工作与关系工作的嵌套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国家非遗保护体制的运作。

首先,就财政资金而言,虽然国家表面上看似有大量资金投入,然而实际情况却如中国非遗保护中心的评估报告所言,尽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金保障力度逐年加大,但依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各省普遍存在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更具体地看,尽管重庆市在2011年至2015年为非遗保护累计投入了3123万元,但是重庆各区县的非遗保护经费却一直短缺。以巴县为例,从2007年到2015年,全县每年的文化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比例几乎都不足1%(表1)。至于全县非遗保护的工作经费,县非遗办公室负责人坦言:“平常常规的非遗工作主要是依靠项目资金来做,当地政府一分钱没有给……去年(2019年)一年县里给文化局的经费一共就58000元,办春节的活动,所以更不可能指望县里再给非遗工作拨钱。”

其次,就人力资源而言,尽管国家建立了从中央纵贯到县的专事非遗保护的科层体系,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像巴县这样的财政困难县,极其缺少人手去开展具体的非遗保护工作。目前,巴县全县非遗保护工作均由非遗办公室周某一人专门负责。作为巴县的非遗专职干部,他表示:“虽然县文化局对外公布我是专事非遗工作的人,但实际上我并没有民俗学或者非遗专业的背景。而且,我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时间和精力来做这个工作,因为我还要做文化馆、博物馆、文物管理所、文艺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所以绝大多数时候我只能应付式工作。”基层实际工作人手的不足既导致了“应付式工作”,又使得国家非遗治理的效果大打折扣。一方面,基层民众对国家大力提倡的“非遗”认知有限;另一方面,许多优秀的民间文化和传承人并没有列入政府名录中得到保护。

面对上述困难,国家基层代理人选择利用关系工作来加以克服。基层代理人所实施的关系工作,不能理解为既有研究讨论较多的直接创建制度的单独行动,而必须结合国家行动者已开展的政治工作加以考察。换言之,基层代理人的关系工作嵌套于既有的政治工作之中,目的是为了弥补单一政治工作的不足。首先,在组织结构层面,巴县非遗办公室会借用与其他县级部门的关系互动来完成本属于非遗部分的任务。譬如非遗办公室往往借文化馆协办的名义,参加其他部门主办的活动,这样既能解决活动经费和人手不足的问题,又能完成上级部门对非遗展示与传播的任务考核。2020年端午节,县委宣传部主办了一场龙舟赛活动,县非遗办公室周某作为文化骨干参与了该活动的策划,在讨论会上他提议以“非遗”作为活动主题并强调,一方面龙舟制作技艺属于县级非遗项目,另一方面在赛事开始前可以用非遗表演来暖场。县委宣传部采纳了他的建议,文化馆以协办单位的名义参与筹办活动。最终,这场县委宣传部主办的活动成为巴县有史以来一个规模空前的非遗主题活动。其次,在个人的社会网络层面,非遗干部会借助自身的社会网络来应对缺钱少人的窘境,从而在规定时间内利用有限资源完成紧急繁杂的工作。譬如在最近一次市级非遗传承人的申报中,上级部门要求提交10个时长7分钟的专题申报片,这预计将总共花费15万元,然而,县文化局不仅只给非遗办公室划拨了3万元经费,还限期要求两周内全部完成。非遗办公室周某直言:“10个专题片3万块钱根本就不可能做下来,有些地方一个专题片就是3万块钱。我们没钱又没人,只能叫和我关系好的(朋友)来整,相当于帮我的忙。”最终,周某求助了从事视频剪辑的私人朋友,让对方免费剪辑专题片才得以完成。事实上,这种借助个人社会网络来完成非遗工作的情况并不限于剪辑申报片,诸如搜集整理非遗、编辑出版非遗资料等工作周某都借助了朋友关系。

国家通过政治工作及其与关系工作的嵌套,构建了非遗治理的规则体系,并使之运转起来。不过,要生成一个稳定的非遗治理结构,除了国家行动者的上述制度工作之外,更离不开实际从事非遗的文化行动者。

五、文化行动者跨越边界的策略行动

在巴县,渝绣的遗产化与产业化得益于作为制度企业家的赵氏。一方面,她借助多重制度工作嵌套的策略行动跨越了不同边界;另一方面,在这一过程中,她不仅招集了众多制作渝绣的非遗生产者,还与国家体制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成为国家非遗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文化行动者。

(一)跨越“民间—精英”边界:赵氏建构“痴狂绣娘”形象

渝绣的遗产化集中在2005年到2011年,这一过程离不开赵氏的精心投入。赵氏是一名小学教师,2004年她偶然间发现了民间老绣的商机,于是便一方面利用教师身份带来的关系网络便利,出资雇人收购老绣,同时找到了一批愿意为她制作新绣的绣娘;另一方面,通过边界工作塑造“痴狂绣娘”的文化形象,帮助自己融入县城的文化和政治“精英”网络,最终成功让渝绣成为国家承认的非遗项目。

赵氏在2004年接触了民间刺绣之后,从2005年起便开始有意识地收购老绣。最初她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到周边乡镇逐户寻访收集老绣。后来由于学校事务繁忙,单靠个人力量很难令收集速见成效,于是她尝试委托身边的亲朋熟人到更远的乡镇村落帮忙收购。通过几年时间的搜寻收购,赵氏逐渐积累起一批数量颇丰的老绣。与此同时,赵氏深知老绣的存量有限,若想要持续获得外界关注,还必须创作一批与众不同的新绣。为此,她根据内容经典、画幅尺寸巨大等原则,参照《八十七神仙卷》《清明上河图》等传世名画设计了刺绣底稿,希望能找到合适的人将其绣为成品。然而,同大多数西部地区一样,巴县人大多选择外出务工,因而很难在当地找到工资要价不高且技术可靠的绣娘。赵氏为了解决这一生产制作的难题,从2005年便开始积极联系自己所教学生的母亲群体,劝说她们放弃外出打工,在家跟自己学手艺,仿制名画刺绣。部分妇女一方面出于对自己孩子老师的信任,另一方面也考虑免费教学和可观的酬劳,最终选择留在家乡制作刺绣。赵氏利用身份的关系便利,首次便招集了三十多名学生家长,而这些绣娘人数最盛时多达上百人。

然而,赵氏所积累的这些刺绣如果不能获得政府部门认可,将很难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为此,赵氏首先必须让县城的文化和政治“精英”(即国家的基层代理人)关注并接纳自己这个名不见经传的乡校教师。按照赵氏本人和县文化干部的说法,2008年之前她顶多只算本地的“民间艺人”,在此之后才正式踏足县城的“精英”圈子。赵氏跨越“民间-精英”的边界有两个关键节点:其一,她借助与学生家长之间的便利关系,与分管非遗的县文化局领导孙某建立起联系。孙某是县城文化“精英”网络中的“领袖”人物之一,他为赵氏提供了不少参与“精英”们文化活动的机会。赵氏“疯狂绣娘”的文化形象最初在其居住的乡镇为人所知,乡镇文化干部吴某提到了赵氏在家乡给人的深刻印象:“2000年初的时候我们一个月才几百块工资,但是她雇人绣花就欠了好几万块的外债,街坊邻居都不太能理解。……那时候(2006年)我正好和县文联主席孙某一起搞非遗调查,我告诉他有这么个疯了一样搞文化的人。后来县里的文人们慢慢就开始带她一起‘混’文化圈子。”其二,赵氏通过将自己的公众形象塑造为热爱并精于刺绣的“痴狂绣娘”,获得了县城文化和政治“精英”的注意,并成功融入这一“精英”圈子。在与孙某建立联系后,赵氏加强了跟县城其他文化“精英”的接触和交流,多次参加这些文化“精英”组织的“采风”活动。在2008年的一次“采风”活动中,赵氏遇到了获取政府部门认可的重要契机。在那次活动中,赵氏向同行的一位宣传干部朱某讲述了自己多年来沉迷刺绣的故事,恰好朱某与时任县文化局长有私交,于是机缘巧合之下,县文化局长便得知有赵氏“这么一个对刺绣痴迷得不行的人”。赵氏当时其实并不太了解国家推动的非遗保护运动,然而当县文化局局长参观其收藏的上百幅刺绣后,局长便嘱咐赵氏着手准备申报名为“渝绣”的非遗。当时负责非遗申报工作的巴县文化馆老干部郑某在回忆时,也肯定了赵氏在申报非遗过程中的积极作用:“2009年我们在考虑推荐哪一项非遗申报市级名录。……那是我第一次听说赵氏。我的同事告诉说有这么一个人,非常地痴迷渝绣,而且还收集了很多传统刺绣。我们听了之后觉得既然这个项目既有材料又有实践者,最后就决定选渝绣去申报市级非遗。”

最终,经过赵氏和县城文化和政治“精英”的共同努力,渝绣在2010年和2011年分别被列为县级和市级非遗项目,赵氏也顺利地在2012年和2013年成为了县级和市级非遗传承人。

(二)跨越“文化—商业”边界:赵氏基于弹性边界工作获取国家资源

我国基于“遗产消亡危机”的政策叙事,强调非遗治理的目标是让非遗融入现代生活,以重塑党和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国家资源对于非遗融入现代社会并进一步发展尤为重要。赵氏在推动渝绣成为非遗之后,继而运用了边界工作,使之与国家的政治工作嵌套,以从不同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获得更多经济资源和推广渠道,推动渝绣非遗的产业发展,不断融入现代生活。在与国家的政治工作嵌套时,赵氏的边界工作更趋于弹性化,形成了“弹性边界工作”。所谓弹性边界工作,不同于常规的划定二元边界,而是行动者依据具体情境,在划定边界上灵活转换。赵氏明白,在现代社会传承渝绣,很难不依靠文化产业所带来的经济力量,而她所建构的“文化人”形象往往表征了反工业化、反商业化以及与制度化权力保持距离等特征,这将不利于其为渝绣的产业化争取资源。因此,相比在融入文化“精英”群体时划定并强调文化边界的策略,赵氏在从政府部门和单位争取资源时,会灵活地划定和模糊边界,在“文化人”与“生意人”的形象之间适时转换。

在赵氏看来,同政府工作人员打交道,一方面要保持“文化人”的高雅和不卑不亢,否则容易被视为贪图金钱的小商人,这将与非遗的文化属性相龃龉;另一方面,当政府伸出“橄榄枝”时,就应当适时发挥“生意人”的商业本色,把握住一切可资利用的机会。譬如,在县商务局组织的一场企业家座谈会上,赵氏考虑文化人应含蓄低调,起初并没有主动发言,然而,当受到主持人的邀请时,她的一番讲话令县领导啧啧称奇:“我们县是农业县,每个人都聚焦在推销农产品上。但是,我们的农产品和平原地区的优质农产品相比,难道有很大的区别吗?而且,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非常长,价值也非常有限。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一下老祖宗流传给我们的文化?我们越去发展文化,文化就越繁荣,带给我们的回报也越丰厚。”这让赵氏立马从一众工商业的企业家中脱颖而出。会后,县商务局主动联系赵氏洽谈电商发展事宜,她立马热情地答应了政府的邀约。通过这一方式,渝绣公司获得了县商务局提供的不少产品推介渠道。

凭借更多上述弹性边界工作与政治工作的嵌套,也就是通过灵活塑造形象来吸引正式科层体制的注意力,赵氏从市科技局、市残联、县人社局、县妇联等处争取到了大量资金、项目支持和宣传渠道。2013年赵氏创办渝绣公司时,公司最初两年的年销售额仅有几十万元。从2015年到2017年,赵氏通过县商务局的渠道接待了市领导视察,逐步在市里小有名气,打开了销售渠道,年销售额突破了200万元。2018年和2019年,赵氏更是通过县人社局的渠道,对接了技能培训项目和扶贫车间项目,不仅获得上百万的培训经费,还参加了人社系统牵头组织的国际性赛事,受到了央视新闻联播和部分中央媒体的报道,这让渝绣公司的产品销量一时陡涨,年销售额猛增至八九百万元。在渝绣产业如火如荼的发展过程中,渝绣于2021年获批成为国家级非遗项目。

六、国家文化治理结构的生成条件与方式

社会学学者对于治理结构的生成存在着一个共识,即一方面这离不开行动者的各居其位,另一方面行动者的位置又由该结构分配的资本量而定。这意味着资本总量多的行动者倾向于维持支配地位,资本总量少的行动者往往试图改变自身被支配的占位。如果我们从制度企业家和制度工作的视角对这一界定稍加修正,按照行动者在国家文化治理结构生成过程中的不同角色,对其重新分析后就会发现,尽管国家在文化治理场域中拥有非遗的认证权,居于绝对的主导性地位,但是国家无法完全替代文化实践的主体。如,非遗作为一种文化,必须依赖具体传承人的实践才能真正存续。本文案例中,在国家投入资源建立非遗保护体制的同时,渝绣的传承更有赖于赵氏和众多绣娘。因此,国家文化治理的结构便不再是既有研究所强调的“支配-被支配”的二元结构,而呈现为“核心-半核心-外围”的结构,即由国家、精英传承人和非遗生产者共同组成互动结构。在这一结构的生成过程中,核心(国家行动者)和半核心(精英传承人)的行动者往往有更加显著的推动作用,这是因为他们作为能动的制度企业家,比外围的行动者具有更多的资源和意愿去创建一个新兴的治理结构。

制度企业家通过制度工作创建国家文化治理结构的路径可以从生成条件和生成方式两个维度来理解。在生成条件上,由于国家文化治理结构由异质性行动者组成,因此其生成必须达成如下两个方面的条件。其一,具备新兴治理结构出现的特征,即异质性行动者之间必须存在某些共识,如共同的利害关系,明确什么是正当的做法,能够理解其他人所做的事情等,这是因为如果异质性行动者之间缺乏最低限度的共识,那么他们便不会聚到一起来围绕某个议题或领域展开互动。其二,异质性行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要实现一定程度上的不对称。首先,如果异质性行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基本对称”,那么他们将倾向于彼此斗争。在不断斗争的过程中会涌现出主导性的行动者,进而形成一个带有支配性的治理结构。不过,在这种力量基本对称条件下生成的治理结构往往难以保持长期稳定。这是因为,尽管行动者之间势均力敌,但是他们的异质性会强化利益冲突,使其趋于再度打破暂时形成的平衡。其他非主导性行动者将尝试挑战主导性行动者界定的秩序,最终将导致治理结构的变迁。这种治理结构的动态特征不仅见于由森林企业、政府官员和环保人士构成的森林场域,还广泛地存在于各类同质性场域的治理结构变迁之中。其次,如果异质性行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完全不对称”,那么此时产生的便不会是由多个行动者博弈而成的治理结构,而是一个由单一行动者垄断秩序再生产之权力的“制度机构”,譬如中世纪的西欧天主教会和大学。相对于其他行动者的力量而言,支配这一制度机构的行动者拥有绝对优势。最后,只有当行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不完全对称”时,这些异质性行动者之间才可能基于一定的共识,互动生成一个稳定的治理结构。这种“不完全对称”关系不同于“基本对称”关系之处在于,在前者所规定的条件下,一方面存在一个设定了基本规则体系的核心主导性行动者,另一方面其余非主导性行动者则缺乏能力或意愿去挑战核心的规则;而在后者所规定的条件下,异质性行动者往往会不断地彼此竞争,以期建立有利于自己的支配秩序。总而言之,正是由于异质性行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不完全对称,即既不属于势均力敌的情形,又没有达到完全垄断支配的程度,才创造出条件让他们有了合作的意愿和空间,为国家文化治理结构的生成奠定基础(图1)。

在具备生成条件后,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生成方式才能够形成相应的治理结构。基于渝绣的经验案例,国家文化治理结构的生成方式可以是制度企业家所开展的嵌套式制度工作。所谓嵌套式制度工作,是指不同类型制度工作之间的关联及其组合式效应。从分析的层面来看,关系工作对行动者获取群体支持有促进作用,政治工作有助于建立正式规则,象征工作会塑造行动者的认知。嵌套式制度工作则可以从关系、规则和认知三个维度形塑治理结构,其组合式的效应相比单一类型的制度工作,更能推动制度化。制度工作嵌套的形式主要取决于生成场域的核心特征、制度企业家所面临的具体情境以及力量对比关系。如果将要生成的是一个以科层性为核心特征的行政场域,那么其他类型制度工作往往将嵌套于政治工作之中,辅助推动制度化,即政治工作导向的嵌套形式。如果是一个以象征性为核心特征的文化场域,那么制度企业家将采用象征工作导向的嵌套形式,也就是在主要运用象征工作之余,通过与其他类型制度工作的嵌套来促进制度化。在兼具科层性与象征性的国家文化治理结构的生成过程中,制度企业家所运用的制度工作嵌套形式主要依据其力量对比关系而定。如在渝绣的案例中,作为核心行动者的制度企业家,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创建一个以科层性为核心特征的行政场域,于是采用了建立正式规则的政治工作,关系工作则嵌套于政治工作之中,辅助推动制度化过程。此外,精英传承人借助边界工作与关系工作的嵌套建立起象征性形象,之后通过边界工作嵌套于政治工作,吸引国家及其代理人的注意力,获得国家规则体系下的半核心地位。最终,国家与文化行动者通过上述嵌套式制度工作,促使生成一个“核心-半核心-外围”的国家文化治理结构。总的来看,由于国家与精英传承人的力量对比关系不完全对称,因此在上述治理结构生成过程中,制度企业家所开展的嵌套式制度工作本质上都采用了政治工作导向的嵌套形式。

七、结论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渝东某国家级非遗的案例研究,探讨了国家文化治理结构的生成路径,以及国家与文化行动者在这一过程中的不同角色。研究发现,基于非遗的国家文化治理结构之所以生成,得益于力量对比关系不完全对称的制度企业家之间所开展的嵌套式制度工作。首先,作为主导性行动者的制度企业家,国家拥有相对于其他行动者的优势力量,可以通过法律规制、财政资金投入和建立科层组织等政治工作,构建国家文化治理的基础规则体系,同时利用关系工作的嵌套来弥补体制运作中资金和人员的不足。其次,作为非主导性行动者的制度企业家,精英传承人借助边界工作及其与关系工作的嵌套进入国家所确立的规则体系,同时基于边界工作与政治工作的嵌套,吸引国家及其代理人的注意力,获得国家规则体系下的半核心地位。最终,国家与文化行动者通过政治工作、关系工作与边界工作间的嵌套,促使生成一个“核心-半核心-外围”的国家文化治理结构。

本文借鉴制度工作这一新视角来考察国家文化治理结构生成的问题,力图解释中国本土的经验现象,与文化自主性范式的研究展开对话。基于非遗的国家文化治理结构的生成实质上并不只是一个文化行动者自主性生成的过程,而是体现了异质性的国家与文化行动者在力量对比关系不完全对称条件下所展开的互动,文化社会学研究或许应该更加重视布迪厄在分析文化时对历史化和语境化的强调。此外,鉴于非遗的类型多样且分布地域广泛,不同地区的不同类型非遗,其治理结构及其建构过程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本文选取一个非遗案例作为分析对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未来的研究应当考虑对不同类型案例的比较分析。

(肖博文,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孙秋云,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城乡文化建设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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